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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客一危”领域疲劳驾驶监管新规适用解读
发布日期:2026-06-25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2026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6月1日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2372-2026)先后实施,彻底改变以往仅依靠行驶时长判定疲劳驾驶的单一模式,构建驾驶行为、生理疲劳、生活轨迹三维一体认定体系。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融合GA/T2372-2026生理疲劳判定标准,同步明确智能视频监控在动态监管中的落地实操要求,为全市“两客一危”企业、动态监控从业人员提供合规指引。

一、立法背景与多维度疲劳认定体系核心变化

(一)出台背景

以往道路运输监管仅依托卫星定位轨迹判断连续驾驶时长,无法识别驾驶员未超时但生理重度困倦的隐形安全风险,是诱发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漏洞。GA/T2372-2026首次将生理疲劳状态纳入法定认定依据,依托车载智能视频监控(DMS)实现驾驶员面部行为实时取证,配套《危险化学品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压实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结合国家及江苏省动态监管制度,形成“事前预警、事中干预、事后追责”全链条管控机制。

(二)多维度疲劳驾驶认定标准

标准将疲劳驾驶分为直接认定(时长超标)、事故推定认定(生理+轨迹佐证)两大类,满足任一情形即可判定疲劳驾驶:

1. 驾驶行为维度(直接认定,日常动态监控核心管控项)日间连续驾驶超4小时未休息或单次休息不足20分钟;客运、危运车辆22:00-次日6:00夜间连续驾驶超2小时,休息不足20分钟;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长超过8小时。

2. 生理疲劳维度①(事故追责法定佐证,智能视频监控核心识别项)车辆发生事故且具备避险条件未采取避险措施,事故前10分钟内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可直接推定疲劳驾驶:

(1)智能视频监测双眼完全闭合持续≥2秒(生理疲劳闭眼)、频繁点头、长时间失神、持续打哈欠;

(2)车载监测设备疲劳脑电波特征数值②<30,对应KSS量表9级“极度困倦、需刻意挣扎保持清醒”重度疲劳状态;数值30-40为轻度疲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注:①即便卫星定位未出现驾驶时长超时报警,只要智能视频持续抓取重度生理疲劳特征,一旦肇事,可依据本条认定疲劳驾驶,加重企业、驾驶员事故责任。

②目前我省“两客一危”车载动态监控设备尚不能监测设备疲劳脑电波特征数值。

3. 生活轨迹维度(辅助核查)出车前24小时睡眠不足7小时、服用嗜睡类药物、高强度劳作、剧烈运动等,结合生理疲劳视频记录综合判定疲劳诱因。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疲劳驾驶(含生理疲劳)的法定约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明确禁止过度疲劳驾驶;实施条例划定时长红线。公安交管部门执法、事故定责时,可采信车载智能视频生理疲劳记录作为违法、定责核心证据,对两客一危驾驶人疲劳驾驶一次记9分、罚款200元。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

1. 危运企业履行动态监控职责是法定义务之一,疲劳驾驶动态监控同步管控时长疲劳、生理困倦两类风险,及时干预智能视频识别的闭眼、失神等生理疲劳行为;

2. 未落实疲劳驾驶报警处置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规〔2023〕4号)

1. 企业需配套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终端(DMS智能视频),建立生理疲劳预警处置台账;

2. 科学排班保障驾驶员充足睡眠,从源头减少出车前生理困倦隐患;

3. 每年开展驾驶员体检、心理疏导,对易频繁出现生理疲劳报警的驾驶员及时调离驾驶岗位。

(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1.明确道路运输企业为动态监控法定责任主体,“两客一危”企业须建设或使用合规监控平台,接入全国道路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平台新建、变更前需向运管机构备案。

2.划定疲劳驾驶时长法定标准: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不超2小时,单次休息不少于20分钟,24小时累计驾驶不超8小时,为时长类疲劳认定提供国家层面法规依据。

3.要求企业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动态监控人员,建立健全平台运维、终端管理、违法处置等全流程监控制度。

4.车辆发生事故后,企业须立即封存全部动态监控数据及车载视频资料,配合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五)《江苏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1. 企业动态监控平台需完整接入智能视频生理疲劳报警信号,不得屏蔽、调低生理疲劳预警灵敏度;

2. 监控人员需同步处置卫星定位时长报警、DMS生理疲劳视频报警两类预警,同等留存处置记录;

3. 违法驾驶、生理疲劳预警及处置档案保存不少于3年,普通轨迹数据留存6个月。

三、结合GA/T2372-2026生理疲劳标准,动态监控智能视频落地实操要点

依据江苏省地方标准主动安全防控终端技术规范、常州市“智运常安”监管平台运行要求,结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行业标准要求,针对生理疲劳监控明确全流程管控细则:

(一)车载智能视频终端硬件合规要求

1. 全市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标、省标的DMS驾驶员监测终端,同步满足JT/T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等行业标准,具备闭眼时长、打哈欠、低头走神、视线偏离路面自动抓拍、实时上传功能,精准匹配GA/T2372-2026生理疲劳判定阈值;

2. 终端不得人为遮挡摄像头、屏蔽视频传输、调低识别灵敏度,企业每月开展车载设备巡检,故障车辆禁止出车;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未按要求安装终端、终端无法正常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车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不得从事营运活动。

3. 设备同步绑定驾驶员身份识别卡,保证人证合一,每一条生理疲劳视频报警可精准对应当班驾驶员,杜绝代驾、套卡规避监管。

(二)监控平台参数设置

1. 企业监控平台、“智运常安”监管平台统一设定生理疲劳预警触发条件:单次闭眼≥2秒立即弹窗预警、连续多次困倦行为升级红色高危报警,完全对标GA/T2372-2026事故推定认定标准;

2. 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危货车辆疲劳驾驶的报警参数,参照“两客”车辆夜间时段(22:00-6:00)设置计算规则。

3. 平台自动留存生理疲劳抓拍短视频、时间、车辆定位、驾驶员信息,不可手动删除、篡改视频证据。

(三)监控人员实时处置流程

1.及时处置夜间禁行、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员抽烟、分神驾驶、手持拨打电话等严重报警,企业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要在系统报警提醒后15分钟内,采取人工干预提醒措施,及时纠正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专职监控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岗位资质要求。

2.经提醒未改正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3.运输任务结束后,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驾驶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置,确保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率符合监管要求。

(四)数据归档与溯源管理

1. 所有生理疲劳抓拍视频、预警记录、处置记录单独建档,满足GA/T2372-2026事故调查取证需求;发生交通事故后需按规定立即封存全部相关数据,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取证。

2. 监管、执法部门调取资料时,企业需完整提供生理疲劳视频、卫星定位轨迹双重数据,作为判定驾驶员疲劳、企业未尽监控责任的直接证据;严禁伪造、篡改、删除任何动态监控数据与视频记录。

四、企业、驾驶员违法责任区分

(一)驾驶员个人法律责任

1. 被公安通过路面抓拍、车载视频取证生理疲劳+超时驾驶合并查处:记9分,罚款200元;

2. 未超时驾驶,但智能视频记录多次重度生理疲劳仍继续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依据GA/T2372-2026推定疲劳驾驶,驾驶员承担事故主要/全部责任,商业车险可依据条款拒赔损失;

3. 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企业主体处罚

1.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存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动态信息、未按规定配备合格专职监控人员、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危运企业未实时管控驾驶员生理疲劳、未及时纠正困倦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最高处20万元罚款,追责企业负责人;

3.数据与终端违规处罚:企业伪造、篡改、删除动态监控数据(含生理疲劳视频记录),或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将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予以相应罚款处罚。

五、企业长效合规管理建议

1. 更新内部监控制度:对照GA/T2372-2026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新增生理疲劳专项管控章节,完善平台运维、终端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违法处置等制度体系,明确智能视频预警分级处置流程、台账归档标准,确保符合国家及地方双重监管要求。

2. 全员专项培训:对监控人员讲解生理疲劳判定阈值、视频证据取证规范;向驾驶员宣讲闭眼、瞌睡等生理困倦行为的法律后果,引导主动落地休息;落实监控人员岗前培训与考核,确保上岗人员符合法定资质要求。

3. 优化驾驶员排班:充分保障驾驶员出车前7小时以上睡眠,对频繁出现生理疲劳报警的驾驶员调整短途班次、安排健康体检;

4. 常态化设备运维:每月巡检DMS智能视频终端,确保摄像头无遮挡、预警传输正常、设备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稳定在线,依托“智运常安”系统开展线上自查;

5. 纳入绩效考核:将生理疲劳预警处置完成率、视频台账完整性、交通违法处理率纳入监控人员、驾驶员月度考核,对多次出现重度生理疲劳且拒不整改的驾驶员调离驾驶岗位。

结语

《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2372-2026)将生理疲劳纳入法定认定标准,标志着“两客一危”疲劳驾驶监管由时长管控转向行为+生理双维度智能管控,也形成了“国家上位法统一要求+地方细则落地执行”的完整监管体系。各运输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好车载智能视频监控手段,闭环处置每一条生理疲劳预警,从源头消除困倦驾驶风险,坚决防范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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