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公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废旧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将交通运输领域新能源汽车运维、回收、流转等环节纳入规范化管理,是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防范安全与环境风险、推进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法定依据。
一、立法背景与行业适用意义
1.立法背景。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交通运输行业作为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核心领域,涵盖网约出租车、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道路客运、物流货运、机动车维修等全场景,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规模逐年快速增长。此前,交通运输行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存在体系零散、流转溯源缺失、回收流程不规范、储存转运安全隐患突出、非法处置乱象多发等问题,部分企业存在随意丢弃、违规倒卖废旧电池等行为,既造成资源浪费,也带来火灾、环境污染等多重风险。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健全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打通生产、销售、运维、回收、综合利用全链条监管盲区,六部门联合出台本《办法》,首次系统性明确了交通运输领域相关市场主体的回收责任与行业监管边界,补齐了交通运输行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制度短板。
2.适用意义。一是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明确交通运输维修企业、运营企业等主体的法定回收义务,杜绝行业内废旧动力电池无序流转、私下交易等违规行为。二是防范安全环保风险,通过标准化储存、转运、回收流程,有效规避动力电池自燃、渗漏污染等安全和环境隐患。三是完善溯源监管体系,依托全国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实现交通运输场景动力电池全流程可追溯、可管控。四是推动行业绿色转型,引导交通运输行业废旧动力电池规范化、资源化利用,助力交通运输领域双碳目标落地,促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交通运输相关企业法定责任
《办法》明确将机动车维修企业、交通运输运营企业等交通运输关联市场主体纳入监管范围,细化了各类企业在动力电池回收、信息报送、安全管理、合规流转等方面的法定职责,相关条款原文及行业适用要求如下:
(一)动力电池回收对接与移交义务
1.规章条款依据。
《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履行以下回收义务,但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除外:(三)不得拒绝接收从事动力电池租用、换电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统称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移交的应当由动力电池企业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
《办法》第二十条 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本企业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
2.行业职责解读。交通运输领域核心经营主体需严格履行废旧电池合规移交义务。一是机动车维修企业,在新能源汽车维修、电池更换作业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严禁私自留存、倒卖、丢弃或拆解,必须全部移交至合规回收主体;二是公交、物流、网约车等交通运输运营企业,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更换电池产生废旧电池时,需通过正规渠道移交回收。同时,维修企业、换电运营企业移交合规废旧动力电池时,有权要求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无条件接收,对方不得无故拒绝。
(二)全流程信息溯源报送义务
1.规章条款依据。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关企业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下列信息:(五)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15日内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报送更换信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未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
2.行业职责解读。机动车维修企业是动力电池溯源管理的重要末端主体,必须接入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对每一次电池维修、更换、拆卸、移交行为进行实时、准确、完整填报,确保电池流转轨迹全程可追溯。严禁漏报、错报、瞒报信息,严禁篡改、删除溯源数据,保障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条完整闭环。
(三)编码与标识保护义务
1.规章条款依据。
《办法》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应当唯一、准确,标识应当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损毁、伪造或者冒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及标识。
2.行业职责解读。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维修、拆解、更换电池作业中,需保护动力电池原有唯一编码及标识,不得故意损毁、涂改、伪造电池编码,不得冒用合规电池标识处置废旧电池,保障电池溯源身份真实有效,规避违规流转风险。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办法》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协同监管部门,承担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专项监管职责,结合行业管理权限,具体监管职责及对应条款如下:
(一)行业日常监督检查职责
1.规章条款依据。
《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2.监管职责解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主体的监管工作,监管对象涵盖机动车维修企业、交通运输新能源车辆运营企业等。可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资料查阅等执法工作,全面排查行业内废旧电池违规处置、溯源数据缺失、安全防护不到位等问题。
(二)协同监管与违法移送职责
1.规章条款依据。
《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接受移送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监管职责解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联动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检查中相互配合,比如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共享信息、协调联动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有需要其他部门处置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也接受其他部门违法信息的移送。
(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
1.规章条款依据。
(1)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行为的处罚。
《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将废旧电力电池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以外组织或个人回收、综合利用行为的处罚。
《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回收、综合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拒不报送相关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将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用于非废旧动力电池拆解用途、不配合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不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用于本企业拆卸、拆解相应废旧动力电池之外用途的;
(三)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监管职责解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针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督促企业整改,落实闭环监管。重点查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权限)、机动车维修企业私自处置废旧电池、未按规定报送电池流转信息、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他用、不配合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另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条款,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废旧电池的违法运输行为进行处罚。
四、行业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基本情况
某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家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违规处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的行为。该企业在承接新能源网约车电池更换维修业务后,未将更换下来的10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至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合规回收网点,而是私下转卖给无资质个人,且未在全国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填报任何电池更换、移交记录。
(二)案例合规判定
1.该企业行为违反《办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将本企业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的规定,属于擅自违规处置废旧动力电池的违法行为。
2.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15日内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报送更换信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未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的规定,构成溯源信息漏报、瞒报违规行为。
(三)处置结果与案例启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办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整改、限期完成溯源数据补录,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整改完成后,执法部门对企业开展复查,确认其建立废旧电池台账、规范移交流程并完成溯源信息常态化报送。该案的启示:一是机动车维修企业需高度重视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合规义务,杜绝私下交易、擅自处置等违法行为;二是必须严格落实溯源信息报送制度,实现电池流转全程可追溯;三是行业监管已实现常态化、精细化,违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双重约束。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构建了交通运输行业废旧动力电池“企业主责、行业监管、全程溯源、合规利用”的规范化管理体系,改变了以往行业动力电池回收无序、监管缺位、风险多发的局面。对于交通运输行业而言,废旧动力电池合规回收利用不仅是企业的法定责任,更是行业落实绿色发展、防范安全风险、规范经营秩序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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