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一峰(身份证号320281XXXXXXXX1511):
2025年09月29日17时30分,你在常州市钟楼区景尚路5号,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你的行为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对你作出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决定书案号为常交路执〔2025〕1694号。根据你提供的身份信息以及相关地址、电话,我局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路执〔2025〕1694号),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51985578627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6号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路执〔2025〕1694号).pdf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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