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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16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24年8月2日发布实施的《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26年1月5日发布实施。为便于各航运企业、营运船舶所有人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就《细则》主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对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后续要求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如第五条增加了“(三)船舶所有权清晰,船舶所有人拥有船舶完整的处置权;申请拆解的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船舶拆解前船舶所有人应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拆解的船舶为融资租赁船舶或光船租赁船舶的,船舶拆解前船舶所有人应与承租人解除合同并注销相应登记”规定;第六、七条增加了“新建内河船舶还应符合标准化船型技术标准”规定;第八条增加了“根据航运市场情况,对补贴标准实施动态调整”“新建双燃料沿海船舶补贴标准按燃油动力船补贴标准执行。新建内河船舶补贴金额单船不超过4000万元”规定;第九条增加了“享受补贴的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建成后10年内不得改变船舶动力形式或实施降低燃油替代率的船舶动力系统改造”规定。

二是对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申报和审核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如第十一条增加了申请补贴提交的证明材料“《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拆解船舶相关情况承诺书》”,完善了新建船舶补贴申请规定“应当在计划建造完工年度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增加了“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检验证书》应当由中国船级社执行建造检验后签发;本细则发布之日前由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执行建造检验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要求,确认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方可签发《船舶检验证书》”规定;第十二条增加了“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填写预计拆解完工时间,不得早于当年当批次项目申报时间下一月最后一日,且不得晚于当年12月31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计拆解完工时间对应的船龄系数核算补贴资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清单后下一月最后一日至国家下达项目清单后30天内(含)船龄系数降档的,在项目清单下达后60天内(含)且当年度完成拆解并注销所有权证书,可按照降档前的船龄系数发放补贴资金”规定;第十三条完善了拆解现场监管规定“在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下达项目清单后,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后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视频和照片”。

三是对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如第十六条增加了“新建船舶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清单,建造完工后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新建燃油动力船还应提供对应拆解船舶的《拆解完工报告书》”规定;增加了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拨付的国家补贴资金不得超过国家核定的金额。”规定。

四是对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如第十八条对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将原《细则》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整合为新《细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增加了第二十条“船舶建造、拆解企业应当在合适点位安装网络视频监控设备,对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清单的船舶建造、拆解进行全过程视频监控。船舶拆解过程关键时间节点的视频监控数据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各直属海事机构应当加强新建船舶检验质量监督。新建船舶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的,不得安排新建船舶补贴资金。”、第二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对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进行改建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申请。私自改建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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