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保障工程质量,江苏省根据《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明确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程序和措施,提升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水平,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二、适用范围
《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三、办法内容解析
(一)明确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监督机构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的职责分工,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此外,《办法》第四条还明确了省工程监督机构和市、县(市、区)工程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省工程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省本级直接实施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跨越长江的公路桥梁(隧道);跨设区的市的三级以上内河航道工程(含船闸、航道、桥梁等);国家发展改革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沿江沿海港口项目,国家或者省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防波堤、港口公用航道的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则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这种分级管理模式有助于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质量责任终身制
《办法》第五条明确提出,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落实工程质量管理措施,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这一规定强化了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确保工程质量问题能够追溯到具体责任主体,从而有效防范和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三)规范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
《办法》详细规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包括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过程质量监督检查、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鉴定等环节。具体而言:
1.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向工程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工程监督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质量监督手续,并告知质量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2. 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对从业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情况等。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监督检查意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3. 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鉴定:公路水运工程在交工验收前应当进行交工质量核验,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工程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开展验证性检测和复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的数字化应用
《办法》第六条提出,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数字化技术、管理手段和设备的应用,强化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提高监督管理效能。这一规定体现了江苏省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域的创新思路,通过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能够更加精准地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提升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落实,也是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针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通过科学、规范、公正的质量监督管理,该《办法》将有效提升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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