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保山(身份证号321322xxxxxxxx241X):
2024年04月22日08点33分,你驾驶苏DA6P00(蓝)在常州市烨超化工有限公司门口时被执法人员检查,后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我执法人员查获,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对你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决定书案号为常交路执〔2024〕615号。因你逾期未履行义务,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根据你提供的身份信息以及相关地址,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常交路执〔2024〕615号),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罚款伍仟元。
2.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内缴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网点。
3.履行方式:缴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网点,账号为83100120010000019。
4.履行要求:及时缴纳。
5.其他事项:联系电话,0519-85578627 。
你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常交路执〔2024〕615号).pdf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