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朋(身份证号410526xxxxxxxx9077):
2024年05月07日08点30分,你驾驶车辆苏M5T273(蓝)在郑陆镇一中国石化加油站装载了110.27升的柴油,UN编号1202,上午09时22分当车辆行驶至大明北路与北塘河东路附近时,你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对你作出警告,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决定书案号为常交路执〔2024〕693号。我局根据你提供的地址电话,无法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路执〔2024〕693号),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51985578627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6号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路执〔2024〕693号).pdf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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