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平(身份证号510727xxxxxxxx4537):
2022年08月18日08时45分,你驾驶苏D8AL93蓝在铂雅花园西门附近因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我执法人员查获,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对你作出予警告、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决定书案号为常交道罚字[2022]01362号。因你逾期未履行义务,我局于2023年08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根据你提供的身份信息以及相关地址,我局无法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常交道罚字[2022]01362号),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罚款5000.00元。
2.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内缴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网点。
3.履行方式:缴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网点,账号为83100120010000019。
4.履行要求:及时缴纳。
5.其他事项:联系电话,0519-85578627。
你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常交道罚字[2022]01362号).pdf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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