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及解读 >> 内容
 
【政策解读】《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3年修改通报)》
发布日期:2023-08-11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2023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年修改通报)》(以下简称“《修改通报》”),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船舶相关企业设计和建造船舶,现就该规范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12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为内河船舶的安全航行和防污染提供了支撑。随着国家北斗战略的推进、船舶排放相关国家标准的实施以及新能源新技术在船舶上的不断应用,内河船舶技术法规有必要进行修订,以与政策要求和业界需求相适应。为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21年3月启动《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修订工作。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改通报》在《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基础上编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总则中,增加了船舶替代设计要求。

(二)在第1篇检验与发证中,增加了船舶能效设计指数检验与发证的相关要求;在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补充了油船油气收集的相关检验内容;在年度检验中补充了货油舱密闭性检查的检验内容;微调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的格式及填写说明。

(三)在第2篇吨位丈量中,将全篇内容整体指向已生效的《吨位丈量规则(2022)》。

(四)在第5篇船舶安全中,完善了船舶使用岸电相关标注标识;AIS的配备范围增加了黑龙江干线、松花江干线、乌苏里江干线的船舶;明确船舶可配备1套“基于北斗技术的多功能集成系统”,该系统可同时替代AIS和/或ECS/ECDIS;增加了消防替代设计和布置的内容。此外,还修订了重要机器处所定义、协调了客船梯道的设置要求、补充了黑龙江水系船舶常规号灯和声响信号设备的指向要求等。

(五)在第7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中:

1.将油船VOCs排放控制要求指向GB 20951-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增加第10章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要求,在该章中明确规定EEDI的适用范围、术语定义、达到的EEDI值、要求的EEDI值;

3.与GB 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15097-2016《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等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

(六)在第10篇高速船中,根据新修订的我国高速船安全管理规则,新增了培训手册的内容,并协调了船舶操作手册、航线运行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等文件的名称和内容。

三、重点解读

(一)总则新增替代设计要求

第4.2条  在应用本法规相关篇章时,如采用替代设计方法,应执行本局总则中的“附录船舶替代设计实施要求”,并考虑本法规相关篇章引用的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指南,确保满足相关篇章规定的替代设计的要求。

解读:为顺应行业需求,适应新技术发展,此次修订允许内河船舶采用替代设计,按照《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修改通报)》相关要求执行,同时指向国际公约、指南等相关要求。

(二)第3篇 吨位丈量

原整篇内容由下列文字替代:“船舶吨位丈量应符合《吨位丈量规则(2022)》相关规定。”

解读:2022年5月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吨位丈量规则(2022)》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进行整体指向,明确内河船舶吨位丈量按照《吨位丈量规则(2022)》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三)第5篇 新增船舶岸电标识要求

第2.3.14.5条 设置有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船舶,应在船舶的显著位置设有岸电标识,并满足下列要求:

(1)该标识应位于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安装位置附近,并勘划在船舶两舷外侧的明显位置,且不受船舶装载情况影响。

(2)该标识技术要求如图1所示,具体如下:

① 其为一个450mm×450mm的正方形;

② 正方形外框为黑色,框线宽20mm;

③ 正方形内部,底色为绿色,绘有一个插头的红色图案;

④ 该插头图案应位于正方形中心位置,其大小应不小于300mm×300mm。

解读:为便于识别船舶配备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等,设有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船舶,应涂绘岸电标识。

1.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时,可以根据标识位置准确知道船上岸电箱所装的前后位置,方便泊位。该标识应尽量位于安装岸电箱附近船体的显著位置(从船外可观察到的)。

2.确定这个大小和形状,考虑如下因素:

(1)考虑450*450以对应不同尺度船舶。

(2)这个大小可易于扩展。目前岸电标识里面图案是插头,可进一步扩展到其他船舶。比如装有电池和岸电的,可在此正方形中以对角线分隔成两个区域,一个区域画插头,表示岸电,另一个区域可以画蓄电池图案,表示电池。类似这种扩展,如果正方形尺度小了,以后其他图案就相对就小,不一定能准确识别。

(3)正方形的内部图案可位于中心,也可以增加其他图案,其他形状如长方形或圆形,都没有正方形扩展方便。

这里所述的正方形的边界线,以与舷外侧板上的周围环境明显区分开。这里所述的是正方形内部填充色,绿色表示清洁生态能源。如此的整个绿色正方形,在远处也很易识别;插头表示该船装有岸电装置,且与岸上连接的端口是插头(如果是插座,应该画插座,但小船都要求是插头);红色图案,是与底部填充色绿色清晰的分辨开。

由于正方形有一定大小,里面图案应位于中心位置,不要偏离中心,否则缺乏一定的美感。只有里面有多个图案时,再考虑均匀分配正方形的空间;300*300大小是针对正方形尺度而言的,占有三分之二空间,过小不易识别,过大缺乏美感。对于多种图案的,该尺度可以根据分配的空间来对应缩小,一般也是占有三分之二左右。

(四)第5篇 修改6.2.2.4

第6.2.2.4条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松花江干线、乌苏里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旅游船、游览船、需夜航的其他客船以及总吨位≥100GT的其他船舶应配备一台A级或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AIS设备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B级AIS应符合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年修改通报)》第4篇第5章附录11的相关要求。AIS配备的电子定位装置的性能标准应满足本章第6节的相关要求。”

解读:基于北方内河AIS基站分布及2座省级数据中心和部分直属海事局反馈的信息,增加了航行于黑龙江干线、松花江干线、乌苏里江干线船舶AIS配备要求。参照沿海AIS建设经验,黑龙江和松花江水系等已完成北方海区内河水域AIS岸台建设项目。国内海船法规已纳入“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设备技术要求”,为保持法规的一致性,本法规将其指向国内航行海船法规。

(五)第5篇 新增北斗集成系统要求

第6.2.2.7条  船舶如配备基于北斗技术的多功能集成系统(以下简称“北斗集成系统”)时,其性能标准应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年修改通报)第4篇第5章附录10的相关要求。该系统具备相应功能模块时,可以用来替代本章6.2.2.4要求的自动识别系统和/或6.2.2.5要求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电子海图信息与显示系统(ECDIS)。北斗集成系统至少应由船舶主电源和应急/临时应急电源供电,若北斗集成系统需向无线电通信设备提供船位信号时,则其BDS功能模块的供电尚应满足本篇第5章5.1.1.5的要求。

解读:基于国内船舶船载导航终端一体化研究项目结果,国内海船法规已纳入“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设备技术要求”和“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为保持法规的一致性,本法规将其指向国内航行海船法规。

(六)第7篇 删除2.1.1.1(1)、(4)、(7)

解读:依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第4条的规定,对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内河船舶,含油舱底水仅允许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因此删除处理后排放的要求。

(七)第7篇 新增要求的能效设计指数

第10.3.1条  要求的EEDI值,其中

1.第10.3.1.1条  船舶要求的EEDI值由下式及表10.3.1.1中的相关参数确定:

要求的EEDI值= a × b(-c)

其中:b ——系指船舶载运能力。

2.第10.3.1.2条  如船舶航行于多个级别航区,船舶能效设计指数应满足最高级别航区要求的EEDI值。长江水系船舶航行经过J1和/或J2级航段的,要求的EEDI值按J1和/或J2级航段的要求计算。

3.第10.3.1.3条  如某一船舶的设计可归于多于一种船型的船舶(如集散两用船),则该船要求的EEDI值应取最严格的要求(即最小的)的EEDI值。

4.第10.3.1.4条  为确保船舶在复杂水域、气象环境下具有一定的操纵性,船舶在最大持续功率下的航速应不低于:长江水系J1航段20.7km/h、J2航段18 km/h,长江水系其他水域14.8km/h,京杭运河和珠江水系12km/h。

5.第10.3.1.5条  其他水系船舶可参照长江水系执行。

解读:通过对我国近10年内建造的内河三大船型的船舶进行EEDI计算、统计、分析,制定了内河船舶三大船型EEDI限值。同时根据CCS《内河船舶能效设计指数计算与验证指南》中将船舶航速单位由节改为公里,在此对应将限值调整成航速对应单位为公里的值。为了确保船舶在复杂环境下具有操纵性,增加船舶最小设计航速的要求。明确其他水系船舶均可参照长江水系执行。

(八)第10篇 修改1.2.1.1

第1.2.1.1条  船上应备有法定证书,还应备有包括“船舶操作手册”、“航线运行手册”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等内容的技术文件。

解读:根据我国新修订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修改相关手册的名称,修改后包括船舶操作手册、航线运行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此次修订响应国家对安全与环保要求,满足内河航运业的业界需求和关切问题,进一步提升内河船舶安全和环保技术水平,为推动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推进航运业绿色低碳发展奠定良好技术基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    邮 编: 213022
联系电话:0519-85682151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8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