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身份证号511381xxxxxxxx3777):
2022年06月09日13时38分,你委托驾驶员吴代兵驾驶沪DJ2537黄在常州市青洋北路与河海东路交叉口附近因危险货物托运人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被我执法人员查获,你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决定书案号为常交道罚字[2022]00911号。因你逾期未履行义务,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根据你提供的身份信息以及相关地址,我局无法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常交道罚字[2022]00911号),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罚款50000元。
2.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内缴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网点。
3.履行方式:缴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网点,账号为83100120010000019。
4.履行要求:及时缴纳。
5.其他事项:联系电话,0519-85578627。
你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常交道罚字[2022]00911号).pdf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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