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船舶试航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海通航〔2023〕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企业进行试航申报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就《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及贯彻实施安排等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试航活动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船舶试航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我国是造船大国,每年都有大量新建船舶下水试航。长期以来,试航船舶手续报备、航行报告等方面缺少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报备方式、报备时间、报备内容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尚不完善,给试航活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新制定的《管理办法》明确了试航活动主体责任、管理机构、备案流程。
二、 主要内容
(一)明确试航活动各方职责
《管理办法》明确了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试航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辖区船舶试航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管理办法》和市交通执法支队《关于明确船舶试航活动备案相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金坛、溧阳执法大队按照水域归属,分别负责常州市内河(不含长江)的试航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应急处置、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需要注意的是,船舶修造企业委托相关试航服务单位进行试航活动时,不改变其安全主体责任。
(二)明确试航活动备案流程
《管理办法》明确,试航活动水域在内河通航水域且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3个工作日申请备案。常州辖区内,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一分窗口为试航活动备案受理点,备案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将备案信息表传真至省交通综合执法局。船舶试航活动书面报告或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船舶修造企业和试航服务单位基本信息;
2. 试航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试航船舶名称、类型、吨位、尺度等基本参数;
3. 试航活动时间安排,包括试航船舶始发时间、预计途径航经水域和达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时间;
4. 试航船舶始发水域、航经水域及试航活动水域范围;
5. 随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再船人员名单。
(三)明确试航活动注意事项
《管理办法》明确,试航船舶始发前、抵(离)试航活动水域1小时,应通过VHF等有效方式及时向现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动态,如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第一时间向始发地和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常州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市交通执法支队、金坛交通执法大队、溧阳交通执法大队)按照水域归属,通过VITS、CCTV等信息化手段跟踪试航船舶航行动态。
三、贯彻实施安排
一是强化政策宣贯。市交通执法支队对外持续向船舶修造企业开展政策宣传,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要求报备,确保《管理办法》平稳有序实施。
二是便利政务服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行一站式窗口办理,利用设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一分窗口的窗口职能,实行“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行政审批模式,企业仅需要填报一张表格,即可全程办理。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一分窗口)、金坛执法大队、溧阳执法大队依据职责,强化试航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切实保障船舶安全试航。对于试航船舶未遵守《管理规定》的,各责任部门责令企业和当事人及时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规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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