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伏军(身份证号320823xxxxxxxx641X):
2020年11月11日08时00分,你驾驶苏NN130A蓝在常州东港钢材市场附近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被我执法人员查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决定书案号为常交道罚字[2022]01573号。因你逾期未履行义务,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根据你提供的身份信息以及相关地址,我局无法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常交道罚字[2022]01573号),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罚款30000元。
2.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内缴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网点。
3.履行方式:缴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网点,账号为83100120010000019。
4.履行要求:及时缴纳。
5.其他事项:联系电话,0519-85578627。
你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常交道罚字[2022]01573号).pdf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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