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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14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以下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省政府令第160号于2022年11月3日正式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其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货物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就《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省于2005年颁布实施《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是全国首部专项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的省级政府规章。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公路超限运输认定标准、大件运输许可、违法超限运输管理等规定有了较大变化。为适应治超工作需要,针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机制不健全、“百吨王”等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江苏省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对《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完善治超工作机制

通过立法,《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强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公路货物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政府领导。加强机构、人员保障,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相应的督察和考核机制,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约谈,形成政府主导的公路治超责任闭环。

二是强化部门联动。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依法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公路治超工作机制。

三是注重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职责牵头负责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是强调社会参与。强化宣传教育,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治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宣传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与奖励机制,努力形成社会共治的治超格局。

(二)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构筑治超全链条监管

转变传统以路面为主的治超模式,着力构建以源头防控、路面检查等一体化的治理体系,努力推进公路超限超载治理体系现代化。

一是明确车辆源头管理要求。

1.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拼装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3.从事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对车辆进行检验,不得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二是细化货物装载源头管理规定。

1.进一步界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主要包括有重型货物装载配载作业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贸易市场,以及港口、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和建筑工地的经营人、管理人。进一步明确重型货物范围,包括煤炭、矿(砂)石、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有色重金属、商品混凝土等货物。

2.动态调整本行政区域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具体包括以下五种单位:

u达到国家工业统计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标准的矿山开采、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

u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u重量超过80吨不可解体物品生产企业;

u运输量较大的港口(码头)、铁路货运站场、道路货运站场、物流园区,以及重型货物贸易市场;

u容易发生超限超载运输的其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

3.细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义务。(1)细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义务,如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证的出厂(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等;(2)细化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义务,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并根据相应记录采取监测分析等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3)明确统一的货运运单格式和内容。

三是完善路面通行管理。

1.细化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相关要求。(1)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依法不需要取得资质的除外);(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落实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2.注重加强动态监控管理。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营运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上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的,应当加强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动态监控管理。

3.完善大件运输许可、护送要求。(1)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以下称大件运输)的,应当依法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大件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开展道路勘察;(2)大件运输车辆通过公路收费站、固定超限检测站时,应当配合查验。依法需要护送的大件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以及护送方案的要求,选择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护送车辆,配备具有大件运输护送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护送。

三、《办法》的特色亮点

(一)构建齐抓共管治超新格局。进一步健全和强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公路治超工作机制。在强化地方政府加强治超组织领导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机制,明确政府部门加强宣传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教育培训等,同时明确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与奖励机制,努力形成社会共治的治超格局。

(二)构筑全链条治超工作体系。转变传统以路面治超为主的治理体系,着力构建以源头防控、入口拒超、路面检查、科技+信用监管等为一体的新型治理工作体系,力争实现公路治超全链条、全覆盖监管,努力推进超限超载治理体系现代化。

(三)强化全环节安全责任落实。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一方面重点强化车辆生产环节、货物装载源头环节、道路运输环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一方面细化明确车辆生产制造、货物装载源头、路面检查等监管部门责任,旨在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消除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安全隐患。

(四)优化源头生产企业选址与产品设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重型装备等大型不可解体物品生产企业选址时,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网的承载能力,优先在水路、铁路沿线选址。同时,鼓励大型不可解体物品生产企业通过优化产品设计、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手段生产可拆解的替代产品,并优先选择水路、铁路等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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