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金洋(身份证号411524xxxxxxxx7617):
2022年12月30日10点30分,你驾驶车辆苏D986HP(蓝)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决定书案号为常交路执〔2023〕363号。我局根据你提供的地址,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路执〔2023〕363号),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519-85578627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6号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路执〔2023〕363号).pdf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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