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以下称《办法》)已于2023年1月30日以省政府令第166号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船舶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通行安全,促进水运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1994年我省颁布《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并经1997年、2011年和2012年三次修订。该政府规章的颁布施行,规范和加强了船舶过闸费(以下称“过闸费”)征收、使用、管理,有效促进了水路交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保障能力不断增强、运输生产稳步增长、服务水平大幅提升。一是航道养护资金得到保障。近年来,每年过闸费资金占省级航道船闸养护预算资金投入约75%,是我省航道船闸养护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对保障全省航道船闸基础设施技术状况和安全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航道建设、养护方面取得重大成效。2022年底,全省三级及以上干线航道达标里程2488公里,千吨级航道联通85%的县级及以上城市节点,干线航道网络更加畅通。全省干线航道通航保证率、船闸通航时间保证率保持98%以上,航标正常率保持99%以上。全省航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三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推出便捷过闸APP,船舶过闸登记、缴费、取票全流程“不见面办理”,过闸效率进一步提升。2022年,全省交通船闸完成过闸货物量23.3亿吨;完成内河货运量6.8亿吨、货运周转量2340.6亿吨公里,分别占全省综合交通运输总量的24.5%、19.8%。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过闸费征收和使用,促进航道建设、养护,保障航道安全有序运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十六条,主要规范了五方面内容:
(一)扩大《办法》适用范围,并明确基本原则
《办法》适用范围从原交通船闸扩大到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批准收取过闸费的船闸(含套闸、节制闸通航孔),将交通船闸和水利船闸的过闸费纳入统一管理。同时《办法》明确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便民和公平负担、规范节约的原则。
(二)规范过闸费的收费标准
《办法》明确过闸费收费标准根据船闸建设养护管理需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同时,还相应明确了过闸费减征免征和加收情形。明确减征免征过闸费的船舶种类包括:执行管理任务的专用船艇;防汛抗旱抢险、运输救灾物资的船舶;直接从事国防军事物资运输的军队自有专用船舶;以及符合条件的农用船、渔船、垃圾收集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过闸费的船舶,按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过闸费。明确加收过闸费的情形包括:经申请优先过闸的船舶按照收费标准的二倍计征,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易燃品的船舶按照收费标准的三倍计征,经批准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宽、超长、超高、半潜物体的船舶按照收费标准的一点五倍计征。
(三)规范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要求
《办法》规定了过闸费征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通过船闸的船舶应当向执收单位如实申报船舶过闸信息,按照规定缴纳过闸费。执收单位应当准确记录过闸信息,告知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缴过闸费金额。船舶缴费后因特殊情况,不再过闸或者不再优先过闸,可以向执收单位申请退费并说明理由,经执收单位核实后办理退费”。规定行政事业性过闸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船闸的建设、养护、运行管理等;经营服务性过闸费纳入单位经营收入管理。
(四)新增数字化高效便民措施
《办法》贯彻落实数字政府建设、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要求,优化过闸费征收工作程序,规定了远程申报过闸、过闸信息推送、互联网支付、电子票据查询下载等信息化措施,实现智慧行政,高效服务船民,提高船舶通行效率。
(五)规范过闸费征收使用主体及职责
依据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省过闸费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办法》明确了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的主管部门、执收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工作职责。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所辖船闸过闸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制定过闸费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负责收取过闸费、准确记录过闸信息、告知当事人应缴过闸费金额,出具票据、处理退费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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