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下调了“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含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对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等行为的罚款”数额,取消了“对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为落实《决定》要求,交通运输部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对上述3项罚款事项进行了调整,其中下调2项事项的罚款数额,取消1项罚款事项。(以上内容转载自交通运输部官网)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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