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下调了“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罚款”“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数额,取消了“对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为落实《决定》要求,交通运输部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对上述3项罚款事项进行了调整,其中下调了2项事项的罚款数额,取消了1项罚款事项。(以上内容转载自交通运输部官网)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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