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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案
发布日期:2023-11-03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

黄某是某出租车企业的一名员工,岗位为出租车驾驶员。2023年06月23日17时41分,黄某驾驶苏DD5***3(绿)荣威牌轿车在溧阳高铁站接了一名乘客,于2023年06月23日17时50分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并依据计价器收取车费,完成了本次营运,但黄某没有主动向该名乘客给予相应车费票据,乘客也没有向黄某索要票据,直接下车离开了。2023年07月05日8点41分执法人员在开展网上稽查工作时,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了黄某在完成营运后没有给予乘客相应车费票据这一违法事实。

(图片来源于网络)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进行立案,依法对黄某进行了问询,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时黄某承认自己违规行为属实,表示将立即予以改正,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将给予乘客相应的车费票据。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黄某原本将受到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但黄某符合《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未造成其他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决定对黄某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属于《免罚清单》范围内的事项;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3.当事人自愿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免罚清单》第十九项规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的处罚,适用免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初次被发现。2.不存在欺骗或误导旅客主观故意,未造成乘客举报投诉及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3.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法律适用。本案中,黄某未按规定主动向乘客出示合法有效的车费票据,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但是符合《免罚清单》第十九项的情形。且黄某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不存在欺骗或误导等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的适用条件。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租车驾驶员违法违规案件。不主动出示票据是出租车驾驶员中一种常见的违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出租车营运属于城市公共交通服务,驾驶员工作时间长,面对乘客多,乘客的个人素质高低也对驾驶员心态有不同影响,当驾驶员处于生理和心理双重疲劳的情况下,该违规行为发生的概率将大大提高,此类违规行为产生的时间节点大多在交接班前也印证了这点。由于该违规行为危害性较轻,容易纠正,故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通过警示告诫、说服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立即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及时纠正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适时采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这并不是放任小错不管,而是要通过批评教育引导,让当事人既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再通过签署承诺书的方式杜绝再犯。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

城市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而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是城市精神文明的一个窗口。为此,加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就显得极其重要。在监管部门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过程中,一些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初犯且多为无心之失。严格处罚虽然可以提升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但难免会形成一种冰冷严酷的执法环境,不利于从源头上进行管理。探究违法违规行为背后的根源,对症下药,才从根本上消除违法违规隐患。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让当事人体会到了“执法的人情味”,营造了一种暖心执法的氛围,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该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治化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同时监管部门加深与企业的联系,督促企业加强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升整体文明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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