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贾某是一名货车驾驶员,案发时在某化工公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工作。2023年5月30日8时30分许,某化工公司以1500元运费委托贾某装运22桶共计23吨的亚磷酸送到江苏省苏州张家港市。2023年5月30日上午10时许,贾某在朝阳路蒋家桥附近被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检查。经过检查,某化工公司没有在亚磷酸的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标贴。
【调查与处理】
经过调查了解,某化工公司要求贾某托运的22桶共计23吨的亚磷酸为8类危险货物,UN编号为2834;同时,查询危险化学品目录,确认亚磷酸CAS号为13598-36-2,属于危险化学品。所以此货物外包装上需要设置相应危险标志标贴。对于某化工公司涉嫌危险货物托运人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情况,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对其进行罚款伍万元的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法律分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
首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本案中某化工公司委托贾某托运的亚磷酸为危险货物,并未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所以其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符合相关法律条例。
其次,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本案中,某化工公司违反了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条例,故按照相关规定,应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当导致的人员伤亡事件频发,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严抓狠打。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化学品生产商和进口商用来阐明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如pH值,闪点,易燃度,反应活性等)以及对使用者的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产生的危害的一份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是指危险化学品在市场上流通时由生产销售单位提供的附在化学品包装上的标签,是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的一种载体,它用简单、易于理解的文字和图形表述有关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安全处置的注意事项,警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和处置。某化工公司在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情况下,并未给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上张贴标志,已经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此,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严厉打击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经营行为,对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起到了重要意义,对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每一起典型案例都代表着一个事故隐患的消除,一个事故伤亡现实危险的排除。广大生产经营单位需要以案为鉴,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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