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守护 1.0”交通综合执法系统推送的客运车辆超范围经营车辆清单表数据研判,常州市交通执法人员发现常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苏D7***9(黄)大型普通客车在 2023 年05月28日有2次江阴轨迹,时间分别为2023年05月28日14点57分24秒至2023年05月28日17时07分19秒共计2小时10分钟;2023年05月28日20点28分56秒至2023年05月28日20点59分56秒共计31分钟,车辆行驶轨迹都在江阴市利港,已超出苏D7***9(黄)大型普通客车的经营范围。
【调查与处理】
经进一步核实,该行程是常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肖某某驾驶号牌为苏D7***9(黄)大型普通客车,从常州市区某某小区至江阴市利港接送乘客,但并未签订合同,口头约定好运费800元。
常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用于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交通物流经营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件,并随车携带”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分析】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是指虽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是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使用无效的车辆营运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因而构成“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的违法行为。
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高铁等客运形式的迅猛发展,道路客运市场份额不断萎缩,公路客运衰落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客运经营者为了一己私利,已不在满足于传统的沿途不按规定站点上下客等违规行为,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许可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大行其道。现场执法中,由于驾驶员不配合调查、乘客急于离开、司乘之间串供等原因,经常不能在第一时间对违法行为性质精准判定,导致取证上出现漏洞、偏差,甚至出现证据之间互相矛盾,给案件后续调查造成干扰。依托“守护1.0”交通综合执法系统,加强常态化研判、分析,充分运用好执法终端 APP、“5G”布控球等高科技手段,制定联合执法计划,加大执法力度,精准打击查处客运违法行为,切实减少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了群众的出行转运问题,在维护运输市场秩序的同时,保障了群众安全、顺畅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