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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擅自采伐护路林案
发布日期:2023-10-16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

2023年04月06日上午08时10分,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在S232线常州市天宁区郑陆段有人擅自采伐护路林。接报后,执法人员于当天上午08点30分到达现场。经现场检查,证明人张某在S232线K315+900M上行段私自采伐护路林3 棵(香樟树)并装载在摩托三轮车上准备运往常州市郑陆镇某村。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取证,证明人张某受当事人宋某雇佣。当事人宋某承接了郑陆镇路域环境美化业务,包括232省道路边树枝修剪等作业内容。当事人宋某觉得这段路边的林木长得太密,不够美观,所以要求张某把S232线K315+900M段上行处公路用地范围内的3棵香樟树齐根锯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证明人张某已按照当事人宋某的要求把树给锯掉。执法人员对现场完成调查取证及勘验工作,并先后对当事人宋某、证明人张某完成询问笔录等前期立案工作。

经查,当事人宋某涉嫌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案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宋某违法行为事实成立。采伐树木价值的认定,执法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中给出的树木价值,给予当事人宋某罚款壹万壹仟陆佰陆拾肆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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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本案中,当事人宋某所承接的天宁区郑陆镇路域环境美化工程中对S232线的树木更新采伐业务未取得公路管理机构相关许可,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执法部门委托第三方对3棵被采伐树木(香樟树)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中给出的树木价值及法条规定,给予当事人宋某相应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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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的经济持续发展,公路运输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公路绿化作为公路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在公路建设过程中,为进一步美化路域环境,起到整体绿化和多层次的效果,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会设计并种植花卉、灌木、草坪、乔木等景观绿植,使公路形成一道靓丽的风景线,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护路林作为重要的公路附属设施,不仅能起到美化道路、隔绝噪音、净化空气的作用,还能防止飞沙、积雪以及横向风流等对道路或行驶车辆造成有害影响。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施工单位无视法律法规要求,一味追求施工效率和便利,指使施工人员对公路用地单位内的护路林、行道树采取野蛮砍伐、火烧破坏等方式,导致生长已久且形成绿荫景观效果的护路林遭受难以修复的破坏。

以严格执法查处擅自采伐护路林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法律威严,守护路产路权;倒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规范涉路施工作业,强化爱路护路意识。本案的查处,在多家媒体报道后,受到网友的一致好评,真正起到了“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普法全民”的作用,也从侧面也反映出,人民群众对采伐护路林行为的深恶痛绝和爱绿护绿意识的普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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