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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01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交通建设管理立法空白,完善了江苏综合交通法规制度体系,为更好地促进江苏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背景

在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面临“建设规模大、技术难度高、质量要求高、安全责任大”等挑战和压力,迫切需要在总结我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适应江苏交通建设管理特点和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支撑推动质量强国、交通强国战略实施,需要落实建设各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加强立法对交通建设的引领和保障。二是贯彻落实上位法有关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需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结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专业性和行业特殊性等特点,合理确定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细化、明确相关监管要求,进一步健全交通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三是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理顺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程序、要求,固化我省实践经验。

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亮点内容

《条例》以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落实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着力规范从业行为,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加强立法对交通建设的引领和保障。《条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亮点:

一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明确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具体计算期限,确立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制度,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具体情形,还规定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的要求,结合其他相应信用管理规定,可以适当降低企业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额度,通过这些具体规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负担,切实维护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是创新工程监管模式,实行质量安全一体全过程监管。统一了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规定同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由同一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实施,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自工程交工验收完成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三是明确监管职责范围,省市县分级监管。规定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并列入省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的特定种类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其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其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争议的跨设区的市的独立桥梁、隧道工程,应当指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技术难度大的特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可以指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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