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了《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苏交规〔2023〕1号,以下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交通强国的必然要求。《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了构建现代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目前我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缺少相应管理办法,相关工作主要参照国家铁路有关规定执行,在监督的组织形式、程序步骤、管理要求等方面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二是落实部省有关规定的必然要求。贯彻落实《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国铁工程监〔2018〕2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21〕39号)等要求,需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服务地方铁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目前缺少针对我省地方铁路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省市分工、质量监督内容、质量监督程序及标准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推动我省地方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管理职责、质量监督内容、质量监督程序及标准、行业管理、法律责任等。
(一)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及地方铁路管理职责划分相关规定,参照《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管理实际,《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本省组织建设的铁路建设工程。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和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组织实施,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市域(郊)铁路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另外,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组织实施,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未受理质量监督的市域(郊)铁路建设工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质量监督管理主体。
(二)关于省市分工
在明确适用范围前提下,参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相关责任划分,《办法》对省、市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分工进行了明确。城际铁路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本省组织建设的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由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争议的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应当指定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技术难度大的特定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可以指定质量监督机构。
(三)关于管理特点
一是在保持国家有关铁路行业管理特点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期限、监督手续、监督交底、监督内容、差异化管理、验收监督、监督报告以及监督档案等内容。二是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管工作实际,《办法》在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的监督方式、监督程序、问题处理、整改跟踪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与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管要求进行了统一,并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在初步验收结束后出具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意见,在正式验收结束后出具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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