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身份证号511381xxxxxxxx3777):
2022年06月09日13时38分,当事人王文委托驾驶员吴代兵驾驶沪DJ2537黄在常州市青洋北路与河海东路交叉口附近因危险货物托运人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被我执法人员查获,你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决定书案号为常交道罚字[2022]00911号。我局根据你提供的地址,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道罚字[2022]00911号),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519-85578627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6号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道罚字[2022]00911号).pdf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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