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峰(身份证号321283xxxxxxxx2012):
2021年12月08日10时50分,你驾驶苏K157TV(蓝)在G346公安治安卡口处被公安检查,后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被我执法人员查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03月04日对你作出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决定书案号为常交道罚字[2021]01725号。我局根据你提供的地址电话无法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道罚字[2021]01725号),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51985578627
联系地址:常州市竹林北路20号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道罚字[2021]01725号).pdf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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