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百业兴。交通是经济发展的血脉和文明的载体,让诚信守法蔚然成风,是构建经济发展新格局的务实举措。信用交通建设作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诚信文化、诚信经济、诚信生活的题中应有之义。《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明确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交通强国的新篇章中,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性正日益凸显。
道不可坐论,信不可空谈。今年9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江苏省交通运输实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此新办法中,明确了信用管理职责分工、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和信用修复等方面的内容。作为基层单位,对于该办法的实施是充满期待的,但同时也存在几点疑虑和建议。
首先,希望《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能够及时修订,从而有效指导后期的基层信用认定工作。在《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中明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5月14日发布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2号)同时废止”,但对《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5号)《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4号)未作说明。《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存在差异,例如对于信用等级评定存在差异。《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 “建立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用 AA、A、B、C、D表示”;《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鉴于《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希望《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能在此之前及时修订,从而给信用认定单位以操作层面上的指引。
其次,在《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实施的这两年中,在给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级的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对于政策实施和修订的建议:
第一,根据《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5号)中的评分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信用评分标准由“涉及违法的失信行为”、“其他失信行为”和“加分项”三部分组成。然而,该评分标准扣分项目针对失信行为的覆盖面不全,主要针对严重的失信行为,而这些严重的失信行为在实际中较少发生,很多一般或轻微的失信行为并未纳入评分标准,不完全符合道路运输经营市场的实际情况。这将导致最终的信用得分不能真实反映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实际信用状况,使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信用等级没有区分度。
第二,针对《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5号)中的评分标准,建议细化评分标准,扩大评分项目的覆盖面,增强可操作性。包括但不限于:将涉及道路运输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要求都纳入评分标准;将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情况和环保措施执行情况纳入评分标准;细化服务质量方面的评价指标,增加对有责投诉(无需媒体曝光)的扣分项目,增加客户满意度测评的扣分项目等。(武进区交通运输局 刘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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