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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28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出台背景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法,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是我国流域水法规体系中的一部重量级法律。

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三次考察长江,对长江保护作出一系列部署,专门指出长江保护法治进程滞后,要抓紧制定一部长江保护法,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有法可依。2016年党中央印发了《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要制定长江保护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有效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解决长江流域目前存在的整体性、系统性生态保护不足,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加剧,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隐患较多,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绿色发展相对不足等多重问题。《长江保护法》的颁布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法治思想的重大立法实践。

二、主要亮点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总体原则,针对长江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特别的制度措施,从各个维度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筑牢绿色发展根基。

1.禁渔: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从整体性、系统性层面解决“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长江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之困。

2.控制采砂:经济利益驱动的非法采砂不但破坏长江水生态环境,更会影响堤岸安全。必须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3.防洪: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4.污染防治:明确长江流域控制总磷排放,严惩近几年比较突出的跨行政区危废非法转移和倾倒、严控危化品在长江流域的运输,把既有的及潜在会影响长江水域环境的问题以法律来加以解决。

5. 生态修复:《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体现了这部法律务实和尊重自然科学规律的一面,切实依法办事,停止过度开发,严惩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依靠长江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组织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进行演化,必要时辅以人工措施,既持续恢复了生态,也避免将大量资金进行过度非必要投入。

三、交通运输水上执法与《长江保护法》的衔接问题

《长江保护法》中关于航运相关的内容主要是第十、第二十七、第五十一、第七十一、第七十二、第七十三、第八十四、第九十条等。

目前船舶现行的法规、规章主要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等。这些法规、规章已经构建起了绿色发展与污染防治的基本体系,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已经进行了有效的衔接,但与《长江保护法》的污染防治要求相较,仍有一定的欠缺。需要进一步推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等工作;鼓励船舶升级改造,推广应用清洁能源船舶。

交通运输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监管仍需要进一步强化,并需要对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长江流域剧毒化学品水上禁运制度、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制度等进行细化衔接。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需要严格落实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联合江苏海事局发布的《关于内河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管控的通告》,禁止600载重吨以下危化品船舶在江苏内河水域夜航,禁止所有单壳危化品船和油船在江苏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同时,强化对船舶生活垃圾送交与接收、生活污水防污设施使用、燃油使用等方面的执法力度。在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同步《长江保护法》新要求的修改前,根据自身职能,以高规格的执法监管切实做好长江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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