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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12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全面落实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旅行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旅游包车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旅游条例》和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运﹝202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委会印发了《江苏省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全省旅游客运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成效,但在安全管理方面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政策法规体系还需完善。与班车客运有较完善的安全生产规范相比,旅游包车在车辆安全例检、游客行包安检及实名制管理等方面尚未出台明确的规定,存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短板。二是监管体系还需健全。旅游包车客运的日常监管涉及到交通运输、文旅、公安等多个管理部门,运营过程涉及各个环节,但目前仍旧存在监管盲区,需进一步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协同监管,构建完善的旅游包车客运监管链条体系,形成监管闭环,形成构架完整、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监督管理机制。三是科技监管水平还需提高。当前包车管理过程中,交通运输、文旅等部门都缺乏有效的监管平台,信息化利用水平相对较低,迫切需要建设功能完善、内容丰富的信息化平台,努力实现信息收集、发布、共享、撮合等基本服务功能。四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企业生产过程依然存在,车辆技术状况检查不到位、中途无关人员上下车、驾驶员危险驾驶等现象,因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包车客运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为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亟需制定出台《办法》,进一步规范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并建立交通运输、文旅、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辖区内汽车客运站点、旅游集散中心规划建设和旅游包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办法》明确旅游包车应当在具备条件的汽车客运站点或旅游集散中心发车,并从车辆安全例检、行包安检、实名制管理、动态监控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有关工作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车辆安全例检。一是明确旅游包车在执行运输任务前应接受车辆安全例检,合格后方可发车。二是参照班车客运车辆安全例检的要求,明确了旅游包车车辆安全例检内容及检查项目。三是明确了车辆安全例检单位应对检测合格的车辆出具《安全例检合格单》,《安全例检合格单》有效期为7天。对无有效《安全例检合格单》的车辆,旅行社应当拒绝执行包车合同。

2.行包安检。一是明确承担游客行包安检的汽车客运站点或旅游集散中心要建立行包安检制度,落实行包安检要求。二是明确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要提醒游客不得携带危险物品乘车并配合做好行包安检工作。三是遇到游客拒不配合的,旅行社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仍不接受的应拒绝其上车。

3.实名制管理。一是明确旅游服务活动应进行游客实名登记和实名查验。二是旅行社应提前提供人员信息至受委托开展实名制查验的汽车客运站点或旅游集散中心,以供比对。

4.车辆动态监控。明确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在我省从事省际和市际旅游包车业务的客运企业、旅行社、汽车客运站点及旅游集散中心。通过对管理范围进行清晰界定,有利于实施差别化管理,不断提高旅游包车安全精细化管理水平。

2.关于旅游包车进站发车

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旅游活动的,应由组织单位负责进行实名制查验及行包安检,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负责车辆安全例检,旅游包车可不进站发车。其余旅游包车均应进站发车。

3.关于《安全例检合格单》的有效期设置为7天

据调研,目前我省的省、市际旅游包车的行程基本在7天以内,全省70%的旅游产品主要集中在华东六省一市(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上海市)范围,行驶里程在1200公里左右。同时南京市已经试点开展了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例检工作,其要求的《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单》有效期为7天。因此综合以上分析和操作实践,《办法》提出了《安全例检合格单》有效期为7天的要求,既符合实际,也能够满足全省绝大部分旅游包车的业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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