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工作实际,2021年1月22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苏交规〔2021〕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2月 25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现对《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规定》出台背景
2004年实施的《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为我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但随着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放管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推进,需要对原有规定尽快进行修订。
一是细化落实新法律法规的需要。《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出台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出台,对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许可原则、许可申请、许可审查、许可听证和责任追究等作了规定,亟需通过修订《规定》加以落实。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和适应机构改革的新要求。2019年起相继颁布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提升许可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我省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陆续到位,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作为综合交通运输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迫切需要修改原有规定,以适应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的实际现状。
三是解决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深层次矛盾的迫切需要。在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规范化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如在线办理行政许可相关电子材料的法律效力、符合性技术审查的法律依据、重大许可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信用监管、许可证照的年审备案换发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修改原有规定,运用法治手段加以解决。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变更与延续、保障与监督、附则,共7章49条及25个附件文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规定》的调整范围
为适应交通运输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发挥行政许可在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支撑作用,《规定》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统一纳入调整范围,即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二是明确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证照年审、备案、换发等事项,按照《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参照本规定的流程简化办理;三是明确开发区、自由贸易区开展全链审批赋权、证照分离等试点改革或者开展告知承诺、容缺预审、并联审批、“一件事一次办”等试点改革的,所辖区域内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由相关试点改革方案确定的单位具体实施或者按照相关试点改革方案确定的程序执行。
(二)关于在线交通运输行政许可
为落实建设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在线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要求,《规定》明确:一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行政许可事项不见面办理服务,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方便申请人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身份认证;二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相应手写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规范了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文书的在线申请提交和电子送达程序。
(三)关于交通行政许可便民原则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和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规定》创新落实便民原则:一是明确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大程度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事创业;二是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三是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对可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符合性技术审查
按照交通运输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与权力运行实际,为了适应当前行政许可审查工作实际,《规定》明确:一是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单位或者机构开展符合性技术审查;二是开展符合性技术审查的审查单位(机构)应当向行政许可机构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符合性技术审查意见书,并对审查意见的主要内容作了规范。
(五)关于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规定》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标准和程序费用等相关信息,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公示行政许可信息;二是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和电子数据记录等形式,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制度,及时规范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档案材料;三是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六)关于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信用管理
为贯彻创新信用事前监管方式的要求,《规定》一是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创新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对守信申请人采取激励措施,对失信申请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二是推行信用承诺制,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备但能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线上服务与线下渠道融合发展
为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群体运用智能技术的困难,《规定》在坚持线上服务更加人性化的同时,允许委托申请、口头申请等必要的线下渠道,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二)关于许可申请收到时间的确定
行政许可申请的收到时间,关系到行政许可受理决定、审查决定作出时限的起算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未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当场申请、信函申请、电子申请等方式作了分类界定。
(三)关于精简内部报批文书
原有规定要求延长许可办理期限的,应当履行书面报批手续,这与当前要求行政许可事项尽量当场办结、压缩办理时间、鼓励承诺提速办理的改革目标不完全适应。因此,《规定》删除了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内部审批文书,同时规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延期决定书并告知理由,以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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