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公务船检验规则》(2020)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规则进行检验。《公务船检验规则》是对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力补充,适用于船长为5m及以上的中国籍公务船(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船舶)的法定检验和发证。
本规则区别于现 有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明确公务船舶法定检验的检验依据、种类、方式及发证要求等。原有规则存在不适应或妨碍公务船功能发挥的任何规定,根据本规则在保证全面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这些要求;公务船使用不满足原技术规则要求的新材料、新能源、新设备和装置或其型式,可以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确信。
二、明确船舶检验机构、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船舶设计单位和建造单位的责任。船舶检验机构控制和监督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的安全质量和技术条件,保证检查和检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务船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保持适航的技术状态,对船舶的安全和环保负责;设计单位建立和实施适当的船舶管理制度,确保设计图纸资料全面符合法规的要求,对船舶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船舶建造单位建立和实施船舶建造、修造管理制度,对船舶建造、修造质量负主体责任。
三、明确公务船建造检验过程中图纸审批、现场检验和证书签发的要求。
1、公务船所有人与船舶设计单位单独签订船舶设计合同,公务船所有人或授权船舶设计单位可单独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船舶审图申请;
2、各方在船舶建造检验之前应召开开工会议,制定检验和试验的项目计划,商定检验项目的实施方式;
3、现场检验应当采用“巡检”、“见证”、“检查”和“查验”方式进行。验船师可以采用不定期随机抽查的巡检方式,对要求报检的试验、调试和测试项目仅现场见证项目实施的符合性;
4、增加“远程检验”方式定义,规定必要情况下可以采用远程检验;
5、明确公务船试航检验项目,确认船舶满足试航安全条件后签发《公务船试航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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