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达标车辆参数配置核查工作,交通运输部对2018年公布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今年1月中旬印发了《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现就新规范做如下解读:
一、核查工作规范出台的目的
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主要目的有:1、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2、规范道路运输达标车辆参数配置核查工作;3、有效提升道路运输车辆节能水平。
二、核查工作规范制定的依据
制定依据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5、《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三、核查工作规范适用的范围
需开展达标车辆核查的车辆有:1、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M2类、M3类中的B级和Ⅲ级载客汽车;2、M1类载客汽车;3、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N1类、N2类、N3类载货汽车;4、N2类、N3类牵引车辆;5、03类、04类挂车。
四、核查工作实施的主体
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单位有:1、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2、受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五、核查工作实车核查的流程
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应遵守下列程序:1、对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依据《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车辆一致性证书》上记载的车辆型号,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http://atestsc.mot.gov.ex2.http.80.ipv6.changzhou.gov.cn/)进行查询检索;
2、查询检索结果显示该车辆对应的车辆型号属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对车辆的参数配置进行逐项核查,根据车辆类型据实填写对应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3、实车参数配置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对应参数一致的,核查结论为符合;
4、实车参数配置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对应参数不一致的,核查结论为不符合,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项目内容;
5、《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应纳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档案。
六、核查工作规范适用范围的例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对相关车辆参数配置开展达标核查:1、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等依法办理营运手续变更,且办理时间未超过90日的;2、经营期延续的;3、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
七、核查工作规范实施时间及要求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实施的时间为:2021年2月1日,并鼓励受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系统,提升核查质量和工作效率。
八、核查工作的异议处理及监督管理
申请人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的,应当及时受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受其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其加强业务培训,掌握核查工作要求,依法依归开展实车核查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终止委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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