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常州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定.doc
近日,市交通运输局为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质量,促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及我市实际修订并颁布了《常州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定》(常交规〔2020〕1号)(以下简称《规定》)。下面就修改后的《常州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做如下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
一是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迫切需要。随着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台等原因,《规定》中关于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管等职责的主体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经营业务、检测范围都有所调整。为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理顺行政职能、提高执法效能,坚持法治引领,完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体系,在《规定》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运输各部门职责。
二是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客观需要。2017年以来,国家通过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推进货车检验检测“三检合一”、实行普货车辆全国异地检测等措施,切实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改进货车检验检测便民服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作为其中重要环节,在开展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过程中是否能将“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是否“通过软件升级实现与交通运输部门数据联网,及时提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信息”等改革落到实处,在《规定》的修订中作了相应的明确。
三是提高综合性能检测水平的现实需要。我市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数量从2015年的6家上升到2019年末的16家,而同期综合性能检测辆次及收入分别下降70.46%和70.62%。一方面是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行业市场化程度高,行业竞争激烈,另一方面也需警惕企业出现以降低检测质量换取市场份额的现象。《规定》明确有关部门通过报告会审、能力复核、监督检查等方式,将检查情况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加强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履行监督管理,以提升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检测水平。
二、《规定》的修订过程
2020年初开展《规定》修订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服务业处在《规定》修订过程中遵循“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放管服”改革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于2020年3月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征求全市综合性能检测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并组织座谈会听取管理相对人建议,结合反馈的“第七条中需明确哪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综检机构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等十余条意见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多轮修改。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修订后较之前新增6条、删除1条、合并5条、修改调整19条,共55处内容,具体分为总则、经营许可、经营行为、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30条。
第一章“总则”, 主要对修订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经营许可”,主要从申请许可和许可决定两个方面,对申请人资质、许可流程以及申请人延续经营、经营事项变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主要围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经营范围、经营场地、检测设备、检测操作人员等方面作出了要求,特别是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检测档案、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复核、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档案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安全责任”,主要围绕综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等主体的安全职责,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个方面,对应急预案、人员安全教育、检测设备维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主要突出事中事后监管,从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三个方面,对监管职责、监管执法、联合机制、信用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主要围绕规范检测经营,从许可经营与规范检测两个方面,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不按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规定》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