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港口经营企业未按要求设置防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开出了“二号行动”实施以来常州水上港口执法第一张罚单。
针对该企业未按要求设置防污染设施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立案调查,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10月10日对该公司负责人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当事人已接受处罚,并承诺立即改正。
以“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为契机,水上执法大队积极响应,通过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集中打击港口违法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持续稳定。下一阶段,交通执法人员还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港口企业,按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