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行业许可改革相关内容热点解答
——质量管理
3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排放性能维修有哪些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进行排放性能维修时,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3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维修配件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1)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实行机动车维修配件追溯制度。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37.哪些情况必须执行“三检”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并填写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和竣工检验单,对于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38.《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机动车维修档案有哪些要求?
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包括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和竣工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39.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应上传的数据包括哪些?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要求如实填报、及时将维修电子数据上传至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汽车维修企业上传的汽车维修电子记录应包括维修企业名称、车辆识别代码、车牌号码、送修日期、送修里程、结算日期、结算清单编号、故障描述、维修项目、维修工时、配件名称、配件编码和配件数量等13个数据元。具体要求按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第2部分:数据采集技术要求》(JT/T 1132.2)执行。
40.如何深化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应用?
一是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及时将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至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全面推进一、二、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做好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工作,加强车主端使用宣传,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维修市场氛围;二是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的作业,向社会公布辖区内许可仍在有效期和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
41.机动车维修行业信用档案包括哪些方面?
(1)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2)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记录上传情况以及车主的评价投诉情况是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42.质保期内返修如何处理?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后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43.如何处理维修质量纠纷?
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管理部门出面协调的,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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