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制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是否有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需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因此,许可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并未改变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标准要求。具体经营业务标准按照《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 16739)、《摩托车维修开业条件》(GB/T 184189)等标准执行。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在什么时候进行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在开展对外经营前进行备案。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谁备案?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维修经营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因我市已完成交通行政执法改革,具体的备案部门由交通运输局指定。
4.机动车维修备案经营项目包括哪些?
机动车维修备案实行分类备案管理,将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维修车型、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划分。维修经营者应参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1)、《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GB/T 16739.2)和《摩托车维修开业条件》(GB/T 18189)等,自行确定备案的经营范围。其中,汽车维修经营项目分类如下:
(1)一类汽车维修经营项目包括: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经营项目应增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2)二类汽车维修项目包括: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和小型车辆维修。
(3)三类汽车维修经营项目包括: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箱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曲轴修磨、汽缸镗磨、散热器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分为一类、二类经营业务。
具体项目详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附件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5.机动车维修备案流程是什么?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准备备案材料;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所在地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部门附送备案材料,也可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等信息化系统进行备案。网上业务办理与办事大厅窗口办理效力等同,鼓励通过网上办理业务;
(3)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4)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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