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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办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实施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6-03-07    来源:运管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于2016年2月6日公布并施行。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3月7日起,我市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施新规定。
    一、申请从事道路运输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相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尚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原许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三、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且办理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登记手续的,其营业执照应包括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范围,无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的应当办理新增手续。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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