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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道路运输车辆新增、过户及年度审验规定实施部分调整
发布日期:2016-03-02    来源:运管处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1月22日颁布了重新修订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3月1日已正式开始实施。根据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我市道路运输车辆的新增、过户及年度审验规定3月1日起实施部分调整。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手续,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二级维护凭证。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护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编制维护作业计划,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并做好相应维护记录。

    2、2016年3月1日起,新入户、转籍或参加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应该执行车辆技术等级划分新规定,其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车辆等级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数据为准。道路运输车辆在2016年3月1日前进行检测评定的,其《道路运输证》上标注的车辆技术等级在12月内继续有效。  

    3、道路运输车辆从首次配发《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1)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2)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挂车不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审验时,需查验挂车行驶证件是否有效,记载的审验日期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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