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根据“海事船检严格执法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专门制定了“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现将相关热点解答如下:
一、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范围?
答:本省籍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内河船舶;外省籍在我省地方海事辖区航行的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内河船舶。
二、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将部局新颁布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100%宣贯到有关航运企业;对签证及巡航被检查的船舶,100%开展最低安全配员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船员已知实施新《标准》,但配员仍不满足《一般标准》或《辖区标准》的船舶,100%依法处罚并责令纠正;年底前全省本省籍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新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证率达到90%以上。
三、活动时间怎么安排?
答: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5年4月至11月,具体为4月进行活动准备;5月至10月份按规定内容开展整顿工作;8月组织开展活动检查;11月进行活动总结。
四、此次活动的措施有哪些?
1.加强配员换证督促工作。为保证有关船舶在过渡期内及时换发新版船舶安全配员证书,地方海事部门将从多渠道督促有关船舶及时回船籍港申请换发新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并结合船舶签证和船舶安全检查,检查每艘船舶的配员证书和配员情况。对持有旧版船舶配员证书的船舶,告知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已实施新《标准》,船舶必须在限定的过渡期内换发新版配员证书,船舶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配员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必须符合新《标准》,过渡期满后如不换发新版配员证书将会被处罚。
2.严格配员检查处罚工作。地方海事部门将按《标准》严格对有关船舶的配员情况进行检查,在签证中如发现船舶配员不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签证;检查中如发现不满足配员规定航行的船舶,必须给予处罚。
3.扎实开展配员换证工作。对于有关船舶申请换发新版船舶配员证书,争取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配员证书;为有关船舶申请办理船舶配员证书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帮助他们根据航行范围做出正确的申请选择;确保配员证书核发的正确性。
4.做好船员考证服务工作。针对部分船舶存在船员任职资格不能符合配员规定要求的问题,地方海事部门将为相关船员提供及时的船员培训、考试、注册及发证等服务。
5.强化服务资历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船员任职资历的监管,维护船舶配员任职管理秩序。结合船舶签证和船舶安全检查,对船员服务簿的任解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对船长不按规定记录任解职情况,或记录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按规定进行处罚。船员管理部门在船员考试发证过程中认真审查船员服务簿的水上资历记载情况,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证。
五、拖轮船队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如何规定?
答:拖轮船队可以根据自己的航行范围自主选择申请一般标准配员证书或本省辖区标准配员证书,地方海事部门在办理船舶登记时,为拖轮单独核发配员证书,签证和现场检查根据实际拖(推)队情况,按拖(推)队配员要求进行检查。
六、一艘船能持有多少配员证书?
答:一艘船只能同时持有一个有效的配员证书,若持有两个则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七、此次整治活动是否适用“三无船舶”?
答:“三无船舶”贯彻执行《标准》,不适用《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对“三无船舶”配员的整治按后续开展的“船舶证照证书专项检查”要求进行。
八、此次整治活动是否适用普通拖(推)带驳船从事客、渡运或集装箱、危险品运输的拖(推)轮?
答:拖(推)带驳船从事客、渡运或集装箱、危险品运输的拖(推)轮不适用于现行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九、对仅在全省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内河船舶换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是如何规定的?
答:因船舶登记系统中没有“小型船舶驾驶员”的选择栏,现统一在备注栏说明“持有江苏省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证书,限在江苏省地方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内的100总吨及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使用”字样。
十、执行《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还有其他相关规定吗?
答:一是对省际界河航行的船舶,承认相关界河省份核发的辖区配员证书。二是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证书的“特殊要求说明”栏内注明“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等。三是为持江苏省《辖区标准》配员证书的船舶办理包括穿越长江的省内航行签证,并在各签证点发布公告,告知船员穿越长江航行时,船舶配员须符合《一般标准》规定。
(地方海事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