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什么时候施行?
答:为了加强我省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和《内河通航标准》、《运河通航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规定》,并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 《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以外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以下简称“干线航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船员,以及从事可能影响干线航道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3.《规定》对进入航道航行的船舶有什么要求?
答:船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和助航标志的规定。船舶的标志标识应当规范,清晰可辨,不得遮挡、涂改。
4. 在干线航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满足航道等级限制的要求是什么?
答:(一)单船总长不超过68米、拖带船队总长不超过440米、顶推船队总长不超过220米,且船舶型宽不超过15.8米、装载吃水不超过3.6米、水线以上最大高度不超过7.0米,可以进入二级航道。
(二)单船总长不超过58米、拖带船队总长不超过400米,且船舶型宽不超过10.8米、装载吃水不超过2.8米、水线以上最大高度不超过7.0米,可以进入三级航道。
(三)单船总长不超过45米、拖带船队总长不超过360米,且船舶型宽不超过10.8米、装载吃水不超过2.1米、水线以上最大高度不超过6.5米,可以进入四级航道。
拖带船队应当采用单排一列式航行,禁止偏缆拖带。
5. 哪些船舶不得进入相应航道?
答:(一)单船总长超过90米、拖带船队总长超过440米、顶推船队总长超过220米,船舶型宽超过15.8米或者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超过7.0米,不得进入二级航道。
(二)单船总长超过68米、拖带船队总长超过400米,船舶型宽超过10.8米或者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超过7.0米,不得进入三级航道。
(三)单船总长超过52米、拖带船队总长超过360米,船舶型宽超过10.8米或者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超过6.5米,不得进入四级航道。
顶推船队不得进入三级以下航道。
6. 船舶停泊有些什么规定?
答:船舶停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干线航道沿线交通安全标志的要求。船舶停泊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得危及临跨过河建筑物、航道及其设施的安全。
船舶在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待闸区停泊的,应当遵守相关停泊管理规定。
船舶不得在下列区域停泊:
(一)桥梁、涵闸、抽水站以及城镇饮用水源取水口等依法保护、禁止靠泊的区域;
(二)狭窄、弯曲航道区域;
(三)渡运航线上下游影响渡工视线的区域;
(四)影响助航标志、交通安全标志、视频监控等设备或者设施效能的区域。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应当在码头、停泊区、作业区、锚地等专属区域停泊。临时或者应急停泊,应当与其他船舶、临跨过河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7. 《规定》对渡口运营人及渡船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干线航道上的渡口,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运航线上下游200米附近设置渡口标志。
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显示相应信号、标志,船体和驾驶室外板统一涂刷荧光橙色,甲板涂刷草绿色,防护栏涂刷红、白相间荧光漆。
渡口运营人应当结合船舶条件、气象条件和通航状况合理调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挥渡船违章作业、冒险航行,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并主动避让过往船舶。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应当停止渡运。
(市航道处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