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工依据
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护岸工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责任体制,加快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及省厅质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交质技〔2014〕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常州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二、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
(一)公路工程
1、国、省普通干线公路(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新建、改(扩)建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
2、县、乡公路独立特大桥梁工程项目;
3、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程项目。
(二)水运工程
1、内河四级及以下航道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含船闸、航道、桥梁工程等);
2、船闸大修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航道养护改善工程;
3、常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戚区)的港口工程项目;
4、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各辖市(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除省、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以外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四、各辖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实施质量监督工作,严格执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等相关规定,受理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的监督申请,加大公路水运工程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客观、公正、高效做好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工作。
(质监站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