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运输管理处《关于加强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管理的通知》(常运发〔2015〕55号文)规定,自10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应审核《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使用性质,对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为“非营运”的,要求车辆所有人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变更后方可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确保运管与公安车管部门营运车辆相关信息一致。对于在年审中发现的车辆实际使用性质与公安车管部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不相符的,将督促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时前往公安车管部门变更车辆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