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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关于海事调解管理办法的热点解答
发布日期:2014-11-20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有船员致电常州市地方海事局询问海事调解管理办法,现将海事调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如下:

    一、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管辖水域内因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已提起(经)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纠纷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二、 海事调解由谁调查、受理和主持?

    答:海事调解工作原则上由负责调查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和主持。海事调解工作应当由2名或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其中1人负责主持、1人负责记录。主持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四:海事调解是否收费?

    答:海事调解免费。

    五:海事调解使用哪种方式?

    答:海事调解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书面和现场开展,但达成协议后,应在当事各方的见证下共同签订海事调解协议书。现场调解原则上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人民(海事)调解场所进行。

    六、提出海事调解需要准备什么?

    答:(一) 海事调解应由当事各方向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书面申请。海事调解申请人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一个月内提出海事调解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受理后,应当向涉案的当事方签发海事调解受理通知书。

    (三)海事管理机构正式受理后,应当与当事方协商海事调解方式及时间,并通知所有当事方参加海事调解协商。涉案所有当事方都应当参加海事调解协商。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当委托合适人员持委托函及身份证件参加。任一当事方不允许超过2人参加。

    七、海事调解流程是什么?

答:(一)主持人介绍事故案情、事故发生原因、当事方事故损失情况及当事方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

    (二)当事方逐一申辩,提出所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并可递交用于证明事故责任的事实证据。

    (三)主持人在事故发生原因调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基础上,充分考虑当事方的申辩情况,提出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建议。

    (四)调解不成的,可在有效期内继续调解;调解成功的,当事各方应当签订海事调解协议书。

    (五)海事调解结束后,海事调解人员应当简要记录调解过程及结果,填写海事调解记录表。

 

(地方海事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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