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版《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业内俗称的“转籍规定”)已经在常州辖区实施,有许多船员致电常州市地方海事局询问转籍的操作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该规定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转籍规定”通常是指2006年出台的《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该规定及《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实施,加强了对船舶建造过程的有效控制,使船舶建造质量有了普遍提高。为此,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继续修改完善“转籍规定”。新规定明确了船舶转籍不必全部进行初次检验、船舶转籍必须转档、分支机构之间可直接流转、明确检验机构责权等要求,有助于加强船舶转籍活动的管理,提高船舶营运效率,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
二、跟以前相比该规定的亮点有哪些?
答:此次新规定主要聚焦于简化船舶检验程序、强化船舶档案管理、进一步明确检验责任等方面,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的便利。
(一)新规定将检验由初次检验变为附加检验,大大缩减了检验项目,减少了检验费用,节省了船舶检验时间。
(二)新规定增加了转籍必须转档的要求,有助于从制度上堵住船舶违规转籍的漏洞,保证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完整。
(三)新规定进一步下放了转籍检验事权,船东可仅通过分支机构就完成转籍,船舶转籍事权由省级机构下放到分支机构,省级机构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督。
(四)新规定明确了转籍过程中各环节流程和用时,使得转籍时间从过去的2—3个月缩短到最长不超过18天,减轻了船东负担,提高了船舶营运效率。
三、新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活动的管理。
四、新规定的操作流程是什么样?
答:(一)当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向转出船检机构提交必要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转出申请书(原件);船舶所有权证书;拟购入船舶所有人;拟转入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转出船检机构在收到原船舶所有人提交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原有证书资料检查,必要时安排实船核查,填写《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沟通联系表》并形成检查或核查报告。
(三)转出船检机构将相应资料移交转入机构,转入机构3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同意转入,如同意,转出机构在接到同意转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寄送船舶检验档案原件。
(四)拟购入船舶所有人向拟转入船检机构申请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时应提供:转入申请书(原件);船舶买卖合同或意向书;现船舶所有人身份合法证明。
(五)转入船检机构在受理拟购入船舶所有人申请及收到船舶检验原始档案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附加检验要求检验,如有缺陷可扩大检验范围,直至覆盖初次检验要求。
(六)拟转入船舶经检验合格的,转入船检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检验合格通知书》,并通知拟购入船舶所有人办理所有权变更。
(七)拟购入船舶所有人凭借转入机构签发的通知书办理所有权变更,取得所有权后,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收回原船舶检验证书。
五、转入船检机构拒绝接收船舶该怎么处理?
答:转入船检机构通知申请人到转出机构重新办理检验手续,并将船检档案寄回转出机构,原船舶所有人向转出机构交回船舶检验证书,并可向转出机构重新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海事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