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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05-20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期,有船员咨询关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的政策。为此,记者走进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就相关问题进行采访。

 

1、执行此规定的生效日期、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海事: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此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海事:经事故各当事方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适用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

(二)任一当事方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用性有异议的事故;

(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广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负责调查的人员和应当遵守的工作流程有哪些?

 

答:海事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

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

(二)评估简易程序适用性。

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三)启动简易程序。

如适用简易程序,应书面告知启动简易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集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当事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及电子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

(五)制作结论书。

询问、记录完毕,相关文书、证据备份后,海事调查人员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

属内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代替《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送达当事人。

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结案以事故当事人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签字为准,不适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海安全[2007]324号)。

 

4、地方海事部门调查时限是多久?

答:执行简易程序的事故调查应在接到各当事方递交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5、调查结束后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答: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的,海事调查人员应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执行调解结果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海事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海事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签发海事安全管理建议。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事故当事人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海事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事故,各海事局应做好其报告、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地方海事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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