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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上航执法的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2-04-12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自从统一上航执法在常州辖区执行以来,很多船员不理解为什么要这样做,今天,记者带着问题来到常州市地方海事局进行咨询。

    记:为什么要成立水上统一执法总队来实施水上统一执法? 

    海事:实施水上统一执法,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时俱进、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一次改革创新。目前,主要从事水上执法活动的是航道和海事机构。航道机构负责航道及其设施等国家公共财产的保护、运行。地方海事机构的执法重点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通航秩序,防止船舶污染和保障国家重点物资的畅通运输。海事、航政、运政和港口管理的权力来源不同,授权级别不同,管理侧重点也不同。但是,四种执法行为都与水和船舶相关,都是针对水上交通运输的行政管理行为。 长期以来几个执法机构各司其职,执法权力较为分散,一艘船运输之中,要接受海事、航道及运管等多个机构的检查,既影响了办事效率,又给船民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仅交通系统内部就这么多的执法部门,从政府内部来看,还有公安、水利、环保等多个部门和机构执法,因此以前水上执法形式复杂、机构繁杂,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利民便民的要求。

    记:关于水上统一上航执法的具体工作职责有哪些? 

    海事:其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运政上航执法有关政策、法规、规章;二、负责对船舶违反水上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的检查、制止、强制和处罚,包括对船舶存在海事违法、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擅自从事水路营业运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行为的检查处理;三、负责通航水域、港口的巡航、通航秩序监督管理和交通管制工作。 

    记:地方海事在行使水上运政执法权时,是否有法律依据? 

    海事:水上运政上航执法,执法主体是委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明确具体某个部门,而是政府授权行使职能,法律法规的授权是责任主体,具体由政府来赋予,进行职能的明确,我省统一执法是经省人大批准,由省政府授权水上执法总队,即省地方海事局统一行使上航执法,因此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而且,通过有关部门努力,7月16日经省人大23次会议通过,省人大也已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新《条例》明确了水上统一上航执法职能,正式确定了地方海事机构履行水上统一上航执法的法律地位,并已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记:江苏地方海事局与江苏海事局不是一家啊?

    [答]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能基本一致,只是设置管理机构的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有所区别,管理水域范围有所不同,江苏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在江苏设置的,管辖江苏沿海、长江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是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设置的、管辖江苏除长江、沿海以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家层面上,都属交通运输部领导。就常州辖区而言,常州海事处和常州地方海事局的区别也是一样,常州海事处统一管理长江常州段水域,直属于江苏海事局。常州市地方海事局负责除长江以外的全市通航水域、港口,行政上隶属于常州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业务上接受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指导。

    记:长江有交通部直属海事在执法了,你们地方海事以后还要来执法,那不是重复执法了吗? 

    海事:江苏省交通运输职能部门授权江苏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实施上航执法,其执法内容涵盖运政、航政、海事管理事务。今后,江苏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水上执法总队(支、大)进入长江执法,主要履行运政管理职能,不属于海事管理的重复执法。 

    记:目前是不是船舶超限只能是你们海事机构查处,航道机构已经不可以查了啊? 

    海事:是的。根据《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七款规定,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 

    记:关于水上统一上航执法的具体执法主体是怎么界定的呢?  

    海事:水上统一执法机构,在查处擅自从事水路营业运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行为时,“水上执法总(支、大)队”以交通运输主管机关的名义履行职权。在查处其它水上违法行为,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名义执法。 

    记:水上统一上航执法的执法范围包含哪些呢? 

    海事:水上统一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分工,在辖区内河通航水域范围内履行海事、水上运政上航执法工作。其中在长江水域江苏段只行使水上运政上航执法工作。目前,我们还在抓紧研究和制定《长江江苏段运政上航执法指导意见》,指导长江水上运政执法工作。 

    记:水上统一上航执法的执法文书与原有的海事相关处罚文书有区别吗? 

    海事:水上统一执法机构对擅自从事水路营业运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执法,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统一使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印章统一使用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行政印章或者业务专用章。在查处其他水上违法行为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统一使用海事行政执法文书,印章统一使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印章。以上两类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票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 

    记:水上统一上航执法还有其他什么要求吗? 

    海事:水上统一上航执法时,执法人员统一着海事制服,持海事执法证。执法工具使用海事标志标识的车、艇,其中到长江水域江苏段行使水上运政执法的海事艇侧面统一标志“水上统一执法”标志。 

    记:什么是“上航执法”,如果我们不是航行中的问题是不是就不归你们管了啊? 

    海事: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三定方案”,履行统一上航执法职能的水上执法总(支、大)队的主要职责以巡航检查,现场管理等动态执法为主,航政及水上运政管理的现场监督检查将主要依托执法总(支、大)队组织实施,执法总(支、大)队在执行海事监管职责以及原属运管、航道的上航执法权时,如果发现查获的案件是属于由运输管理机构或航道管理机构管辖的静态违法案件时,会及时通报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运管或航道)。 

    记:实施统一上航执法,会不会增加其他收费项目? 

海事:实施统一上航执法,主要是对之前海事、航道、运管行政执法权,特别是上航执法权限进行调整,按照法律法规,还没有新增行政征收项目,如有,也必须经过省级法规重新予以规定,并经物价部门核准。因此,实施统一上航执法不增加其他收费项目。 

    记:统一上航执法部门是不是就是海事部门? 

    海事:对,根据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三定”规定,统一上航执法权赋予或委托给各级地方海事部门,在省、市、县地方海事部门设立“执法总队”、“支队”和“大队”,并以其名义对外履职。同时,原属海事执法范围的执法权,也由其统一实施,因此称为“统一上航执法”,或称“水上统一执法”。不过目前南京、徐州等市由于水上运政执法的特殊性,可继续保留现有的水上执法机构,履行水上运政执法职能,但水上运政上航执法工作将在“省水上执法总队”统一领导下行使。 

    记:对于基层地方海事执法人员来说,今后履行水上统一上航执法,与原有海事执法有什么区别? 

    海事:有区别:职能范围扩大了,今后海事现场执法时,必须履行运政、航政上航管理职能,主要涉及:1、船舶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管理;2、船舶越等级使用航道的管理;3、通航水域过驳作业的管理;4、海事案件涉及损坏航道设施的,配合航道管理机构相应工作。 

    记:实施统一上航执法后,“船舶营运证”审批及年审是否到海事部门办理? 

    海事:实施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只是对船舶无证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行为的查处,而对于船舶营运许可,包括船舶营运证的审批和年审,还是在运政管理部门办理。 

 

(市地方海事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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