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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港务费征收政策解答
发布日期:2012-03-07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 货物港务费征收依据是什么?

货物港务费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江苏省港口条例》、《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3]125号)和《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1]23号)等文件。

二、 什么时候正式开征?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港口货物港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11]43号)精神和要求,我省货物港务费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开征。

未经省级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货物港务费。

三、 货物港务费征收主体是什么?

货物港务费征收主体: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负责全省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所直管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缴工作。县(市)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所辖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缴工作。同一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港口分别管理的,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各自管理港口的货物港务费。

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港口经营人等代征货物港务费,港口经营人依法应当履行代征义务。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托港口经营人代征货物港务费的,应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义务的具体内容和代征手续费的具体标准,并将委托代征协议报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备案。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货物港务费代征单位的代征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 征收的货物港务费用于哪些方面?

全省港口货物港务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负责编制年度港口货物港务费收支预算,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市、县港口(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的要求及时编报年度收支预算,并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审核。

港口货物港务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其使用范围为:

1、进出港航道、锚地、防波堤、港口公共支持系统(包括信息系统)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2、全省港口事业发展性专项支出;

3、征收管理支出:含征稽车(艇)购置和维护费、人员装备费、办公经费、通讯设施费、宣传培训费等;

4、货物港务费代征手续费。

五、 货物港务费征收对象是什么?

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费对象是经由本省沿海和内河(含长江)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集装箱。港口货物港务费的缴费义务人为货主或货主委托的承运人。由代理人委托承运的,视同货主委托。

六、 哪些情况可以免征货物港务?

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用于本码头建设的货物,购进或售出的船舶,国际过境货物,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七、 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是什么?怎样计费?

内贸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为0.5元/吨;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50%;外贸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规定执行。征收的外贸货物港务费直接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2、货物的计费吨位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货物重量换算表”的规定计算。

3、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5计费吨进整,其余舍掉。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4、货物港务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元计算,不足1元的舍掉;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元。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货物装卸作业前将缴费义务人、货物种类、数量、重量、航线等资料报送征收单位,并妥善保管货物提单、运单、交接清单等原始凭证备查。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上月进出港货物种类、数量、重量及起讫港等统计资料。

八、 货物港务费征收是否有专门的票据?

征收货物港务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货物港务费专用收费票据。货物港务费专用收费票据分为货物港务费电脑票据和货物港务费手工票据,必须全部纳入全省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手工票据仅限于在设备、网络故障等系统尚未使用或不能正常运行情况下,应急收费使用。货物港务费票据定期换版印制,电脑票据三年换版一次,手工票据一年换版一次。

货物港务费专用收费票据实行省统一管理。各级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根据省财政厅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票据的申印、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对全省货物港务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各级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票据的申领、发放、使用、结报、审核等管理工作。委托代征的单位负责被委托人货物港务费票据的领入、发放、结报、审核等工作。

九、 进出港口是否都要征收货物港务费?

对经由本省沿海(含长江)和内河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集装箱,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在港口中转的货物只征收一次港口货物港务费。沿海港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沿长江及各通航支流入海(江)口门节制闸或者船闸外及其他入海(江)河流感潮河段水域内港口;内河港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港口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

十、 欠交货物港务费是否收取滞纳金?

对未足额缴纳港口货物港务费的缴费人,各级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代征单位有权追缴费款,并从应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费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绝缴纳费款,各级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代征单位依法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港口经营人虚报、瞒报港口作业量的,各级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负责追补应缴(流失)费款,并从应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费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港口经营人不履行代征义务并为其提供港口装卸服务的,情节严重的,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采取不予使用锚地等公用设施和其他有效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

十一、 货物港务费征收有政府监督吗?

各级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港口货物港务费《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征收标准及监督电话等。

全省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省财政、物价、交通运输、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航道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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