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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价规〔20122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各幼儿园:

  现将《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金坛、溧阳市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附件:1.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关于下达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2年9月24

 

 

 

 

 

 

 

 

 

 

 

 

附件1

 

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1-2015)》(常政发[2011]139号)、《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常政发[2003]16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民办(含中外合作,下同)举办的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幼儿园收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和托管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全日制(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下同)保教费、全日制早教费(全日制托儿班)。

住宿费是寄宿制幼儿园向自愿住宿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是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各等级类别的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所在地市、县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常州市区公办幼儿园各等级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对于办园条件、课程设置特殊,难以适用现行幼儿园等级分类标准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其保教费须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于已经单独审批的幼儿园,其保教费仍按经批准同意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对于幼儿园符合上浮条件,已经执行保教费上浮的,仍按上浮后收费标准执行。

对于幼儿园符合上浮条件,尚未执行保教费上浮的,可参照“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上浮办园条件”(详见附件2),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和政府投入情况,提出不超过20%的上浮申请(保教费上浮申请表式详见附件3),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对于保教费已经上浮或单独审批的幼儿园,其执行的收费标准达到一定年限,且无任何收费投诉,保教质量稳定,课程设置特殊,办园品牌优良,家长广泛认可,经市、区组织的幼教专家评估后,可再提出保教费上浮申请(执行年限和上浮幅度另行下达),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公办幼儿园利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教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由幼儿园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地价格部门备案(备案表式详见附件4)。

第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全日制托儿班)服务的,保教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由幼儿园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地价格部门备案(备案表式详见附件四)。

公办全日制早教机构举办保教活动,其保教费由该机构根据办园成本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市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符合开展早教服务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为非在园幼儿开展短期早期保育教育服务活动,其短期早教费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地教育、财政和价格部门备案审核后执行(备案审核表式详见附件5)。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由幼儿园根据成本情况提出核定或调整申请,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和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制定。

公办幼儿园托管费,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并兼顾同类地区收费标准后提出核定或调整最高收费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伙食费,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成本情况提出核定或调整基准收费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幼儿园可在上下不超过20%幅度内提出实际执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各幼儿园根据伙食费收取标准和当时成本情况,每周提前公示菜谱,每月结束公示收支情况,接受幼儿家长监督。

常州市区公办幼儿园托管费最高收费标准、伙食费基准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公办幼儿园代收费由幼儿园根据公开招标成交价格确定,报所在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表式详见附件6)。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保教费、住宿费均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幼儿家长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不得强制跨学期预收。托管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伙食费每月按22天预收,学期结束按实际用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各幼儿园等级调整、保教费上浮或重新核定后,保教费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统一调整除外。

第十九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托管费、伙食费、短期早教费、代收费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民办学校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  在园幼儿因故休园或要求退园、转园的,其在园时间在三个月之内的(含三个月)退还一半保育教育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费。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幼儿家长因故解除住宿服务或托管服务协议,在园住宿或托管时间不足半月按半月退费,超过半月不退费。

第二十一条  职工子女入园按规定缴纳的保教费,凭就读幼儿园保教费票据,独生子女按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非独生子女按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40%向家长所在单位报销。

第一学期(秋季开学)的5个月和暑假期间八月份(计6个月)的保教费,由家长女方单位报销,第二学期(春季开学)的5个月和寒假、暑假期间七月份各半个月(计6个月)的保教费,由家长男方单位报销。对经确认的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子女、单亲(仅指丧父或丧母)子女入园按规定报销的保教费,全部由常州市区的家长工作单位报销。

职工子女户口在常州市区,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入园的费用,凭就读幼儿园保教费票据,独生子女按不高于我市市区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非独生子女按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40%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凭相关证件,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其保教费应当按照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50%予以减免。

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开展短期早教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不得强制幼儿参加短期早教活动并作为入园的前提条件,不得在正常办园时间开展短期早教服务活动而影响在园幼儿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收费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下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应占有合理比例并实现逐步增长,明确本地区幼儿园年度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三十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06712印发的《关于常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常价费[2006]153号、常教财[2006] 25号、常财综[2006] 13号)、2011613《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价费[2011]83号)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下达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常价费〔2012135
常财综〔201225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属各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价规[2012]2号)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下达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

省优质幼儿园每生每月400元,市优质幼儿园每生每月370元,合格幼儿园每生每月330元。

二、托管费最高收费标准。

每生每月100元。

三、伙食费基准收费标准。

每生每天7元(一餐二点)。

四、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各幼儿园严格按照《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2012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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