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的主要精神
交通运输部7月21日下发《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将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货运源头监管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切实落实责任和管理措施,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对全国范围内的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普遍建立起运政执法人员监督制度。
《通知》明确了源头治超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治理,二是坚持政府主导,三是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四是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五是坚持货运源头治理与道路货运市场管理相结合。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确定的工作措施及要求,明确并公开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运管机构源头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路面执法与源头联动治超机制,将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信息及时抄告同级运管机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
《通知》提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落实源头治超经费保障,提升科技应用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杜绝源头治理工作中的“三乱”行为。
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的具体措施
(一)明确并公开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煤场、沙石料场、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作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加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必须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
货运源头单位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
(三)加强运管机构源头监管。
通过驻点、巡查等有效方式,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加强对违规装载行为的查处,监督运输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秩序,将违法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建立和完善“黑名单”制度,维护市场运营秩序。
(四)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治超联动机制。
公路管理机构在路面执法中,对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有关信息要及时抄告给同级运管机构。抄告内容包括违章车辆牌号和道路运输证号、违规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违规车辆所属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简要描述及处罚决定等事项。运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切实加大非法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和企业跟踪处罚力度,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公路管理部门和治超工作机构。
(五)实行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各地报送的信息后,对外省(区、市)籍车辆至少每半年向相关省通报一次,相关省(区、市)及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落实的保障措施
一是切实落实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源头治理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制订出台货运源头治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二是切实落实宣传力度。三是切实落实经费保障。源头治理经费应依法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交通运输部门应从成品油消费税等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货运源头治理工作的执法装备、信息化设建设和经费补助。加大科技投入,实现治超信息系统与货运管理系统的互通与信息共享。四是切实落实治理责任。制定源头治理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强队伍建设,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杜绝公路“三乱”。
(公路处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