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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路部门走进电台深入解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热点问题
发布日期:2011-07-28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施行,对于依法开展公路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公路基础设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那么,《条例》有了哪些和老百姓、企业有密切关系的新规定,又有哪些新的要求呢?7月28日,市公路部门相关人员走进常州电台交通台直播室接受了市民的咨询提问。

 

    市民:张先生来电咨询在公路旁边设立厂名广告牌问题。

 

    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必须办理行政许可。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的,禁止设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办理程序:至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1)设置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设置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主要理由、设置用途、设置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 、施工时间与期限、该标志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3)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公路桩号、距隔离栅或公路边缘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使用期限、标志版面内容、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5)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的,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6)对公路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方案。同时根据江苏省公路非标设置规定,非公路标志颜色不能与交通标志相同、版面设置方向为反向等。

 

    市民:施工企业陆先生来电咨询顶管穿越公路的相关办理手续。

 

    公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办理程序:至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民:运输司机张先生来电询问关于大件运输(即“三超”(超长、超宽、超高)事宜。

 

    公路:货运车辆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为:车货总重55吨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集装箱4.2米)以上。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只要办理了公路超限运输可,就可以行驶公路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办理程序:跨省行驶的,由起运地省一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跨市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超限行驶的,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只在区、县范围内超限行驶的,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市民:驾驶员陈先生来电反映超限处罚为何不能处罚运输企业而只单独处罚驾驶员?

 

    公路:非法超限运输危害巨大:一是造成路桥设施的巨大破坏,影响通行安全;二是超限运输引发恶性竞争,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三是超限运输造成车辆安全性能大大降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针对处罚对象问题,《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了新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市公路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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