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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运输船舶专项整治活动中有关船舶检验问题的热点解答
发布日期:2011-07-18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整治范围

    航行于全省辖区通航水域上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检验及登记证书)的“三无”钢质运输船舶。

    二、船检部门的评估、检验依据

    船长大于50米、航行于C级以上航区、2007年3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一律按照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和内河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关要求,实施船舶检验,暂不满足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符合要求并通过检验,发放船舶检验证书。

    船长50米以下、2007年3月1日前建造、跨两个地级市以上航行、作业的船舶,按照《“三无”钢质运输船舶技术评估及发证办法》要求,由船检机构对其进行船舶技术评估,暂不满足船舶技术评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符合要求并通过技术评估,发放船舶检验证书。

    在本市辖区固定航区航行、作业的船舶,按照《“三无”钢质运输船舶技术评估及发证办法》要求,实施船舶技术评估,暂不满足船舶技术评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技术评估要求的,且船舶能按标准缴纳船检费,经船检部门审核后发放船舶检验证书。

    三、船检证书办理需提交的资料

    1.船检服务申请书。

    2.“三无”运输船舶认定证明(由船务科提供)及船龄认定证明(由船检科提供)。

    3.船检部门认定的船舶建造日期。

    4.海事部门工作联系单(函船名,船籍港,所有人,经营人)及正侧5寸船舶照片3张。

    5.船舶出厂合格证。

    6.实船复核记录单(船检科提供)。

    7.船舶图纸。

    四、其他相关要求

    1.已取得船检证书的船舶,在船首主甲板的明显位置焊装船检登记号。

    2.做好船名标志、水尺、载重线等船舶标识的制作安装。

    3.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安装AIS设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地方海事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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